台灣的國際法地位

  陳隆志/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壹、引言——由「特殊兩國論」說起

 台灣、中國,一邊一國。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不是中國的一部分,也不是中國的內政問題。

 依據國際法,國家的構成要素有四:ぇ人民,え有效控制的領土,ぉ政府,及お與外國交往的權能(主權)。國號並不是國家的構成要素。依此標準,台灣當然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不受承認國多少的影響。台灣是完全獨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之外的國家,連一日都不曾受過中國的統治。台灣與中國是互不隸屬的兩個國家,是鐵的事實。

 今年(199979日,李登輝總統在總統府接受德國之聲廣播公司專訪,當記者提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視台灣為「中國叛離的一省」時,他的回答是:「1991年修憲以來,已將兩岸關係定位在國家與國家,至少是特殊的國與國關係。」這個「特殊兩國論」說出了簡單的事實,揚棄了「一個中國」的謊言,但引起了國際的震憾、中國的震怒、文攻武嚇,而美國也一時不知所措。

 李登輝總統的「特殊兩國論」,去除了「一個中國,各自表述」的曖昧模糊性,明確宣示台灣是一個國家的事實與意志,強化兩岸兩國的國際法定位。事後陸委會及海基會的澄清再澄清,並無法改變兩岸兩國的事實。

 中共高層在8月北戴河會議定下因應的基調,宣稱「特殊兩國論」是「李登輝的個人作為」,乃集中「文攻」的火力在「李登輝個人」;如此,為他們自己找到了下台階。配合這種基調,乃由新華社的評論員發表理論性「文攻」的文章,就國際法的觀點,強調「台灣自古以來就是中國領土」。

 台灣是不是自古以來就是中國領土?台灣的國際法律地位如何?台灣的主權誰屬?這些問題值得我們就國際法的觀點加以仔細分析評估。

 簡言之,台灣不是「自古以來就是中國領土」。單單看最近一百多年的歷史與法律,自1895年以來,台灣從未是中國的領土。

貳、當代國際法對領土變遷歸屬的原則

 自當代國際法原理看領土歸屬問題時,有幾個原則要加以把握:時空性原則(Principle of Intertemporal Law);和平解決爭端、不使用武力原則;及人民自決原則。茲分述如下:

(一)時空性原則

 這主要是探討在1895年的馬關條約將台灣割讓給日本是否有效?日本對台灣究竟可否主張擁有主權?對於這些問題的回答,要適用一百多年前的國際法原則加以解決,而不能適用今日的國際法。但是,假使在整個演變的過程中,對領土歸屬的紛爭一直未加解決,時至今日,便要適用今日的國際法原則來加以解決,而不能適用一百年前的國際法,這就是「時空性原則」。換言之,今日有關領土歸屬的紛爭,就要用當代的國際法原則來加以解決。

 

(二)國際解決領土爭端不使用武力的原則

 這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聯合國憲章一個最重要的原則。今日各國在面對領土歸屬的爭端時,必須用和平的方法來加以解決,而不得使用武力。在阿根廷侵佔福克蘭島及伊拉克侵佔科威特時,聯合國都加以嚴厲譴責。

(三)人民自決的原則

 十八、十九世紀乃至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前,談到領土歸屬的問題時主要是看列強國力的強弱。那時,如用武力征服某地,取得領土,這是當時國際法所容許承認的。時至今日,已不能用武力侵略征服,因為依當代國際法的認定,一個領土的歸屬,不是土地與財產的交易,而是牽涉到整個領土上住民的基本人權與生存福祉。所有關於領土住民將來的歸屬、地位等問題,都必須依據住民的自由意志來決定,這便是人民自決的真諦。這不但在去殖民地化(decolonization)的過程中適用,而且在解決領土的爭端時,也是一個重要的根本原則。國際法院在西沙哈拉諮詢意見中,特別強調這一原則。

參、歷史的回顧與階段性的分析

 根據時空性原則,我們來回顧自1895年到1999年一百多年之間,台灣歷史各階段的發展,以分析台灣國際法律地位的演變過程。

 回顧台灣四百年的歷史,台灣人的祖先渡過險惡的黑水溝,來到台灣這個新天地求生存發展,求自由繁榮。換句話講,這四百年的歷史可以說是台灣人民自祖先到今日,一代又一代排除外來統治,要爭出頭天與自己當家做主的歷史。在早期,葡萄牙人發現到「Ilha Formosa——美麗之島」後,西班牙、荷蘭人相繼爭奪殖民台灣,後來鄭成功也在台灣反清復明。清朝於1683年打敗明鄭攻佔台灣後,便主張台灣是中國的領土,但清朝的統治始終有名無實:1871年日本船員在台灣南部遇害時,清廷拒絕日本政府的賠償要求,稱台灣為化外之地。清廷真正對台灣行使管轄權是在1887年到1895年之間,在台灣正式設省統治。

肆、1895年到1945年:台灣是日本殖民地

 1895年甲午戰爭,中國戰敗後,在馬關條約中將台灣(包括澎湖)永久割讓給日本。依當時的國際法是合法有效的割讓,台灣乃成為日本的領土。雖然在初期為了反抗日本的佔領,創建台灣民主國,但台灣民主國並沒有存在持續太久,很快就冰消瓦解了。(亞洲第一個民主共和國的建立,在台灣史上仍然有非常重大的意義。)所以,就國際法的角度來看,1895年到1945年間的台灣不僅是日本的殖民地,也是日本合法取得的領土。

伍、1945年到1952年的軍事佔領——台灣在國際法上仍是日本的領土

 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無論是中國國民黨或是中國共產黨都主張台灣已回歸中國,成為中國的領土,其所持的理由是:在中日戰爭爆發時,中國就已經宣佈全面廢止與日本的所有一切條約,包括馬關條約在內。所以,國共雙方都強調基於1941年的宣戰聲明,台灣已經屬於中國所有。當然,這種說法在國際法上是說不通的。因為一個條約的廢止,特別是有關領土割讓的條約,不是可以基於片面的宣言而決定廢止的。

 而另一種說法,則是基於1943年由蔣介石、羅斯福與邱吉爾所共同發表的「開羅宣言」。宣言中談到在戰爭結束後,日本從中國「所竊取」的領土,包括台灣與澎湖,都要歸還中國。而此條款又為1945年的菠茨坦宣言所確認。因此,台灣乃成為中國的領土。但是,基於國際法的原則,開羅及菠茨坦宣言的效力低於以後所締結的舊金山對日和約(1951年締結、1952年生效)。

 1945年蔣介石的國民黨政權,受到盟軍遠東最高統帥麥克阿瑟的指令來台灣接收,代表盟軍從事軍事佔領。當時的台灣是處於盟軍的「軍事佔領」(Military Occupation)之下,而不是由中國「取得主權」,這點要弄清楚。因此,當時蔣介石宣佈台灣是中國的三十五省之一,且中華民國憲法施行後的各項大選,包括立法委員、國大代表、監察委員等,都有「台灣省」代表的名額分配。嚴格來講,上述行為都是違反軍事佔領原則的行為。但是,在不久之後,蔣介石被毛澤東逐出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4910月在北京成立。蔣介石流亡台灣,宣稱將中華民國政府遷來台灣,並建都台北,開始實施長期的軍事戒嚴威權統治,在國際法上當時台灣仍是日本的領土。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稱已繼承「中華民國」對台灣的主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在1949年推翻中華民國時,當然繼承中華民國在「中國大陸」所有的人民、領土及主權。但是,並沒有取得對台灣的主權及治權。因為,如上所述,當時台灣的主權仍屬於日本,根本非中華民國所有。

陸、1952年舊金山對日和約的權威性——台灣地位未定論的由來

 第二次世界大戰時的盟國如美國、英國、法國等,皆認為關於台灣的領土歸屬問題必須經過和平條約的規定。舊金山對日和約在國際法上有非常重大的意義。

 在戰時與戰後的所有有關台灣地位的文件中,以舊金山對日和約最為權威、最為重要。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宣言是盟國基於戰爭的勝利與軍事的需要,所共同發表的片面政策性聲明,並沒有領土所有國日本的參與。而戰後的舊金山對日和約,不但有當時戰勝的同盟國參加,而且戰敗國的日本也參與其中,得到日本明確放棄台灣的承諾。唯有在此和約中,才能充分考慮軍事需要(Military Necessity)以外種種為保持長期和平的因素。戰爭之後敵對狀態的正式結束有賴和約的締結。舊金山對日和約在國際法上的位階凌駕並取代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宣言。中共一向強調開羅宣言之重要性,但對舊金山對日和約則略而不提。

 舊金山和約簽訂之時,是1950年韓戰爆發後的翌年。一夕之間,台灣在西太平洋的戰略地位重要性大增。另一方面,美國、英國等盟國與日本尚處於法律上的敵對狀態,美國等盟國為急於讓日本成為自由世界的一員,並結束法律上的敵對狀態,乃急速於1951年夏秋召開舊金山對日和會。由於中國代表權的爭執,國共雙方均未被邀請參加和會。而且,當時舊金山和會與會的各國為求與日本的戰敵對狀態儘早結束,在98日簽訂的和約(1952428日生效)中規定日本放棄對於台灣、澎湖的一切權利、主權及領土要求,但未規定歸屬哪一個國家。

 1952428日「中華民國」與日本所簽訂的「中日和約」,也沒有改變台灣的地位。在締約過程中,中華民國雖然再三要求日本將歸屬國訂明為「中華民國」,但是日本並未同意,而完全遵照舊金山對日和約的領土條款處理。因此,「中日和約」第二條僅重申日本在舊金山和約第二條放棄台灣、澎湖的一切權利、主權及領土的要求,同樣,也沒有規定歸屬國家——既不是中華民國,也不是其他任何國家。

 通常一個和約的條文,尤其是有關領土的條款,對於領土權利的放棄與受益國都有明確的規定。換言之,台灣由日本脫離,但並未併入中國或其他任何一國。關於台灣的地位與其歸屬,參加舊金山和約的代表有相當的討論。他們的共識是台灣的法律地位雖暫時懸而未定,應在適當的時機依據聯合國憲章的宗旨與原來決定,也就是依據不使用武力的原則及人民自決的原則來決定。這可以說是台灣國際法律地位未定論的由來:當美國與台灣於1954年締結共同防禦條約之時,美國國務卿就說台灣的國際法律地位未定,但應在適當的時機決定。

 這也是筆者過去的看法。在三十多年前,我與恩師拉斯威爾(Harold Lasswell)教授合著「Formosa, China and the United Nations」一書(1967年出版),對台灣的國際法律地位有詳細的討論。後來也與耶魯大學的另一位同事Michael Reisman博士合著“Who Owns Taiwan: A Search for International Title”一文,在19723月份的耶魯法學期刊(The Yale Law Journal)發表。這些都認為當時台灣的國際法律地位未定。至於決定的方式則是要依據人民自決的原則,由台灣的住民依據自己的意願,來決定自己的前途。而最理想的方式就是在聯合國的監督下舉行公民投票,讓所有的台灣人民來決定自己的前途,決定是要維持現狀、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或是成為主權獨立的台灣國。假使能在聯合國的監督下來實現,那是最理想的;可惜當時並沒有公投。但是,公投並不是落實人民自決唯一的方法。

 要之,日本依對日和約放棄對台灣的主權及一切權利主張後,台灣的主權既不屬於「中華民國」,也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而屬於台灣全體住民,這是「主權在民」的真諦。領土的歸屬牽涉到所有住民的生存、人權及福祉,而不是財產的處分移轉。中共所強調的絕對主權觀,認為「過去曾是中國的領土,永遠是中國的領土」,是君主專制時代的主權觀,視人民為君主或統治者的財產,是過時落伍的觀念。

柒、1971年聯合國大會對中國代表權的決議

 過去台灣的國際法律地位與聯合國的中國代表權問題相牽連。每當聯合國討論到中國代表權問題時,會牽涉到台灣的國際法律地位問題。在1971年之前所討論的焦點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否應該進入聯合國?是以新國家的身份加入?還是中國政府代表的問題?還是代表的適格證書問題?上述問題引起相當激烈的爭論。當時我個人的看法是「一中一台」的立論:中華人民共和國應該進入聯合國,取得中國的代表權,包括中國在安理會的常任理事席次;而台灣則應以台灣的名義及身份,代表台灣人民的利益及意志,做為聯合國的一個會員國。

 在1950年代,美國對聯合國大會握有絕對優勢的掌控,都是用程序問題的方法,將議案擱置不予討論。到了1960年代,很多亞非新國家加入聯合國,他們要求討論議案的實質內容;而美國的新策略是解決中國代表權問題必須以「重要問題」來表決——也就是須以大會三分之二的多數通過。

 在1971年,美國與中共,中共與蘇聯的關係發生變化,美國開始打「中國牌」,試圖聯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以抵制蘇聯。同時,在當年的聯合國大會情況也有了重大變化,數個方案都被併案提出討論:首先,是阿爾巴尼亞等23國支持中共,主張讓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入聯合國,排除蔣介石政權,這是第一個方案。第二個方案是美國所提出的「兩個中國」案,主張讓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入聯合國,但是要繼續保留中華民國的席次。另外,尚有由沙烏地阿拉伯所提出的「一中一台」案,主張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取得中國代表權,包括安全理事會的席位,但是,台灣應繼續以台灣的名義身份留在聯合國之內。同時,為落實人民自決的原則,尊重台灣人民的自由意願與選擇,應在聯合國主持下在台灣舉行公民投票決定台灣的將來。沙烏地阿拉伯駐聯合國代表認為,「一中一台」的方案是很合理的解決方式。

 19711025日(所謂台灣「光復節」),在情勢非常緊張的狀況下,聯合國大會首先就阿爾巴尼亞案投票,以三分之二的多數通過「容共排蔣」的第2758號決議: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入聯合國,並「驅逐蔣介石代表」。(在大勢已去尚未投票之前,蔣介石政權的代表就退出大會會場。)2758號決議通過後,大會對其他的提案就沒有投票。

 1971年這年局勢逆轉,過去聯合國中,蔣介石政權被認為是中國唯一的合法政府。但是在第2758號決議通過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成為中國唯一的合法政府。不但如此,其他聯合國體系的相關國際組織也都先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中華民國。很諷刺的是,當時蔣介石強調的是「漢賊不兩立」,最後是「賊立漢不立」。時至今日,台灣人民希望能夠再進入聯合國,並且研究討論以什麼方式加入聯合國。這一切的禍根都是蔣介石所造成的!因為他當時完全沒有為台灣人民的利益設想。

 總之,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唯一的合法政府,在聯合國取代「中華民國」。但是,該決議是決定「中國代表權」問題,而不是台灣的主權問題。該決議並不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領土主張的明示或默示承認。

捌、1971年以後台灣的外交關係

 1971年以後,台灣淪為國際的孤兒,在聯合國及其他很多的國際組織,台灣都被排除在外。同時,台灣與世界各國的正式雙邊外交關係也愈來愈少。原先承認「中華民國」的國家有100左右,現在只剩下28個,而且這28國大多是非常小的國家。

 至於台灣與美國的關係,如前面所說,美國政府過去認為台灣的國際法律地位未定。但自1971年及1972年起,美國的政策開始有所變化,立場趨於模糊。以尼克森總統所簽署的1972年上海公報而言,公報中聲明美國認知(Acknowledge)中國的主張,即「中國只有一個,台灣屬於中國的一部份」。在此處所使用的認知(Acknowledge)一詞,在法律上有特別意義,是不同於「承認」(Recognize)的。所以,在上海公報,美國官方的立場是一方面認知中共「一個中國」的主張,一方面強調台灣的將來,要由海峽兩岸的雙方以和平的方式去解決。

 上海公報之後,美國一方面與中華民國保持正式外交關係,另一方面又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大使級聯絡處的官方關係,實際上是美國對國共二個誓不兩立的國家之雙重承認。此種關係一直保持到美國與中共建立正式外交關係。

 197911日的建交公報,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據此建立了正式的外交關係。接著是1982年的817日,由雷根總統所簽署的「八一七公報」。這些公報明白宣示美國官方的「一個中國政策」 。一般被解釋為「一個中國——但不是現在」的美國版。

 在有關台灣的部分,則是「台灣關係法」的制定,這是規範美國與台灣關係的一部法律,是一個非常特殊的美國立法。19791月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時,由於中共的堅持,卡特總統廢止美國與台灣的共同防禦條約,終止其效力,引起對台灣安全問題的憂慮。鑒於台灣與美國的關係相當深厚,美國國會認為不能因為美國與中國建交而背棄台灣。因此,美國國會乃於同年4月制定「台灣關係法」,強調台灣的安全及在西太平洋的地位,是美國要繼續關切的問題,假使台灣的安全受威脅(包括經濟封鎖等)時,美國政府將會嚴重關切。台灣關係法所使用的詞彙是「台灣」、「台灣人民」、「台灣人的人權」等等;都未曾提到「中華民國」。因此,台灣與美國之間雖然並沒有正式的外交關係,但若詳細研究台灣關係法,就可發現美國官方事實上是將台灣當做一個國家來看待,而雙方所訂定的一切條約都繼續有效。當中華人民共和國發表聲明,認為「台灣關係法」是對中國內政的干涉時,美國的回應是:豈有此理?!在今年3月及4月,為紀念台灣關係法二十週年所舉行的一連串研討會,一般的評估是台灣關係法確實對台海地區的和平與安全有很大的貢獻。

 美國政府內部對於「台灣關係法」與三大公報之間的優先順序與法律位階,當初的看法並不一致。過去美國國務院即認為二者效力相同,無分軒輊。但有很多美國憲法專家及國會議員都認為「台灣關係法」的效力與法律位階,高於三大公報。理由是:「台灣關係法」是經由國會依立法程序表決通過,並經總統簽署公佈實施的法律;而公報只是一種「單純行政協定」(Sole Executive Agreement),是美國總統依其自身的外交權所宣佈的,並未經過國會的表決通過。所以,在法律位階與效力上,「台灣關係法」高於三大公報。這個觀點已成為美國立法及行政部門的共識。

玖、台灣國際法律地位的演進——有效人民自決的落實

 近年來,台灣經歷政治經濟社會的大轉型。雖然被排除在聯合國之外已近30年,但台灣並未自地球上消失。所謂的「台灣經驗」,不但是經濟上的成就而已,更重要的是政治上的改革,也就是政治的民主化本土化,以及對於自由與人權的保障。這些成就引起世界各國刮目相看。

 28年前,聯合國大會在處理中國代表權的問題時,實際上是解決台灣國際法律地位的良機。但聯合國大會在當時並未加以解決,這是相當可惜的。

 在台灣國際法律地位的發展過程中,我們來檢討台灣究竟是不是一個國家?國家的構成要件有四:人民,有效控制的領土,政府,及與其他國家負責交往的權力與能力(主權)。就上述條件來看,台灣當然是一個國家。

 但是,由於國民黨政府過去長期對「一個中國」政策的論調及堅持,對於台灣是一個國家的事實,常常造成混沌與曖昧不清的困擾。就國際法上的種種條件與事實上來看,台灣確實是一個國家。例如,美國聯邦法院就清清楚楚確認「台灣」是一個國家。19921月,美國聯邦第二上訴法院(位在紐約),在紐約美東影視的訴訟案件(New York Chinese TV Programs v. U. E. Enterprises, 954 F. 2nd 847, 1992),宣判台灣是一個國家,美國與台灣所訂的條約繼續有效適用。該案件的爭訟牽涉到台灣製作的影視版權的侵害問題。

 原來,「中華民國」與美國於1946年所締結的中美友好通商通航條約,在其第九條,對於智慧財產權(出版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等)有明確相互的保護。問題是這個保護是不是適用於台灣所製作的影視。在紐約盜印、發行、銷售台灣影視的公司辯稱:因為自美國於1979年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斷絕與中華民國的正式外交承認關係以後,台灣已經不是一個國家,所以,該條約的保護已不適用。聯邦上訴法院的回答是:美國雖然對台灣沒有正式的外交承認,台灣仍然是一個「國家」。台灣是一個國家的地位,並沒有受到影響。該條約以「中華民國」之名義與美國締結,但是法院的判決使用「Taiwan」,而不是用「The Republic of China」。敗訴的一方雖向美國最高法院申請覆審,但為最高法院所拒絕。

 由這一個判決來看,美國的法官對台灣的國格地位,比台灣的當權者有更清楚、更明確的認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所發表的種種對台灣擁有主權的聲明,主張台灣問題是中國的內政問題,是完全不正確的。中國對台灣一再的文攻武嚇,是一種威脅和平、破壞和平、違反聯合國憲章的不法行為,當然是國際關切的問題。對台灣的領土主張涉及國際法及國際條約的解釋,牽涉到人民自決的原則,也影響二千二百萬人的基本人權,根本不是屬於中國的內政問題,而是國際所關切的問題。「台灣是中國固有的領土」之論調也是同樣傲慢無理。在此,我要特別推荐彭明敏與黃昭堂兩教授所合著的「台灣在國際法上的地位」一書。他們在書中強烈駁斥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宣稱「台灣是中國固有的領土」之主張。以「固有領土」的「固有」一詞而言,本身就是一個相當含糊的概念;以何時起算為「固有」,顯然意見紛歧。例如:元朝、清朝是異族入侵的外來朝代,不是漢族的正統王朝,漢族的中國王朝根本被滅亡。如此,哪一朝代的領域版圖才是中國「固有的領土」?1993年中國對台白皮書特別強調開羅宣言的重要性,但是對於凌駕並取代其法律效力的舊金山對日和約卻又刻意忽略。

 關於台灣究竟是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最大的關鍵是對台灣有效統治(Effective Control)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自194910月建國迄今,不曾一日有效統治管轄過台灣,是鐵的事實。台灣確確實實是一個獨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外的國家。

 台灣今日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是台灣人民共同努力的結果。四、五十年來,擁有主權的台灣人民經之營之,發展獨特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制度,有效落實聯合國憲章及國際人權公約所揭示的人民自決。聯合國成立以來,人民自決是國際法的一大原則,也是國際政治的一大潮流。當一個領土的國際法律地位有所爭議時,如能在聯合國支持下舉行公民投票,由所有住民決定他們的地位及將來,當然是最理想的方法。但是,公民投票並不是人民自決必要的條件,也不是唯一的方法。全體住民共同努力,發展他們獨特的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制度就是有效人民自決的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都在第一條第一項揭示闡明人民自決的權利:「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他們憑這種權利來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並自由謀求他們的經濟、社會與文化的發展」。

 經過了島內外台灣人四、五十年一點一滴共同的努力,台灣在治上、經濟上、社會上及文化上都有重大的發展與成就。這個非常的成就即是台灣人民共同行使有效自決(Effective Self-determination)的鐵證。這種集體成果比一次的公民投票更為有力。台灣人民成為自己政治命運的主宰,建立台灣獨特的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制度。顯然,台灣是台灣,中國是中國;這二個國家存在著非常明確的差異。台灣的民主自由與中國的專制獨裁成了強烈的對比。

拾、島國台灣建設發展的展望

 台灣作為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建國的工作並沒有停頓,也不應該停頓。建國是一個多元性持續發展的過程,需要全民繼續關心參與。

 李總統的「特殊兩國論」為台灣是一個有別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定位。但是,「正名」仍是一個重要的工作。國號並不是國家的構成要件,已如前述。但是,「中華民國」這一名稱已為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所否定,在國際上行不通,已成為台灣在國際立足發展的大障礙。繼續沿用「中華民國」的國號,徒增種種的困擾。國號應叫做台灣共和國、台灣國、台灣、中華民國或者是中華民國在台灣,需要台灣人民以公民投票的民主方式親自來做出選擇。這種選擇必須在一個真正公平、開放的大眾傳播媒體為前提的情況下進行,人民真正的意志才能自由表達。

 另外一個建國的重要問題就是新憲法的制定。過去從中國大陸帶來的「中華民國憲法」早已不適合於台灣。「增修」再「增修」,「修補」再「修補」,「中華民國憲法」早已破碎不堪,喪失了憲法應有的尊嚴與完整性。台灣需要一部新憲法,以台灣為中心,以台灣人民的共同利益與意願為基礎,制定一部真正適合台灣民意國情的憲法。

 做為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島國台灣一定要走入國際社會,積極參與及貢獻。今後,台灣要加入聯合國與其他的國際組織時,就要名正言順,以台灣的名義,用台灣的身份加入;而不是用一國兩制、分裂分治、分裂國家平行代表制等等的歪理。以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自尊自重,用台灣的名義與立場從事外交,必能得到國際社會更多的尊重、瞭解與支持。今日台灣要加入聯合國並不是「重返」問題,而是新國家申請加入為新會員國的問題。台灣是一個愛好和平的國家,有能力及意願履行聯合國憲章的義務,完全符合聯合國憲章第四條新會員國入會資格的規定。

 遙望台灣海峽的對岸,中國既然是「一個具有五千年歷史的文明古國」,應遵守當代的國際法,以王道服人,不應使用恐怖手段,進行政治勒索。中國對台灣持續不斷的文攻武嚇是一種破壞和平的國家恐怖主義行動,違反聯合國憲章及一般國際法。中國應立即放棄對島國台灣的武力威脅,不要繼續做文明世界的國家恐怖主義者。

 總之,台灣、中國,一邊一國。基於同文同種、地理鄰近性及經濟上共同利益,台灣與中國應保持和平友好、平等互惠、共存共榮的邦交關係。

(原刊載於新世紀智庫論壇第7期,19999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