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本法第23條對台灣的啟示

 

陳明通*

 

  

  基本法二十三條對台灣的啟示,今天在此我不從陸委會的政策面來解釋,而是以一個長期觀察學者的眼光,剖析香港基本法二十三條對台灣的啟示。1994年我寫過一篇文章「從陳儀治台,看中共的一國兩制」,那時我在結論中,就斷定「一國兩制」絕對不是一種新的觀念,國民政府剛接收台灣的時候就曾實行「一國兩制」。從國民政府起初派陳儀來接收台灣時,陳儀的職稱是行政公署長官,跟今天香港董特首的角色地位是一樣的。而日後國民政府成立行政長官公署以接收台灣,最後在台灣造成「二二八事件」,從歷史發展的軌跡比較來看,我對香港一國兩制未來的發展,則不是那麼樂觀。果然,香港回歸中國六年後,200371日約有五十萬香港人民上街頭,針對中國違反五十年不變的承諾,表達抗議。五十萬香港人民上街頭抗議中國違反承諾的行為,在歷史上這是一件非常反諷的事件,這些現象正符合先前所預測的情況。所謂「一國兩制」涉及到一個很核心的本質問題,而這個本質在過去佘契爾(Margart Thatcher)夫人擔任首相時,就說過:北京政府是一個專制極權(totalitarian regime)的政府,在專制極權的本質未變之前,要來支撐一個自由開放的香港社會,在人類歷史上是從來沒有發生過的事,這在本質上充滿了矛盾,我們稱其為不可能的任務(mission impossible)。事實上,每一個國家都有國家安全法,那為何香港的國家安全法會引起軒然大波,導致五十萬人民的反對?核心的問題在於香港過去採用英美法系-也就是普通法(common law)的體制,普通法的精神就是「惡法非法」,認為人民的自由權利是天賦人權,為了集體利益,政府需經過大家的同意,才能限縮人民的基本權利,而政府限縮人民的權利是否合理,法官可以造法提出解釋,也就是法官可以根據自然法的概念,在審判任何案例(case)時,如果覺得法律不合理,能透過法官本身的判例予以解除,這種自然法對人權的保障,是由下而上所組成,維持獨立的司法體系。所以,我們看英美法系的國家,都接受「惡法非法」的概念。但是,中國並施行英美法,而是一個專制極權的政府,中國所採行的法律體系與德國一樣是大陸法系,強調「惡法亦法」。換言之,法律未改變前,雖然是惡法,人民還是要遵守。

  中國與香港採行兩種不同的法律系統,在香港回歸中國之後,中國強迫香港接受大陸法系凌駕英美法系。因為中國是一個專制極權的政府,而香港也不是一個民主的政府,導致法官保障人民的自由權利時,失去了依憑。法律沒有修改之前,人民一旦被認定為意圖脅迫、推翻中央政府,人民就被迫接受認定的結果,而沒有補救的機會。其實這類的問題,在台灣與香港雙邊關係上,過去也發生過幾個現象,我舉其中一個例子來說明:按照香港基本法二十三條國家安全條例的規定,對於「叛國」提出一個明確的界定。所謂「叛國」是指「任何中國公民懷有推翻中央人民政府,恐嚇中央人民政府或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改變其政策或措施,而意圖加入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交戰的外來武裝部隊,或作為其一份子」;國家安全條例也把台灣人民納入中國公民的一份子,我們政府對此曾經給予中國很嚴厲的抗議;另外一方面,還有所謂「域外效力」,亦即香港居民的行為在海外也受到國家安全條例的規範。事實上,我們有很多國民不但住在香港,也有香港的居留證;如果有一天台海兩岸發生戰爭,我們的國民支持我們政府,那麼按照國家安全條例的規定,這些支持我們政府的人,就犯了所謂的叛國罪,而不管在哪些地方,都受到域外效力的規範。所以說,這個國家安全條例不但對香港人民,甚至對台灣的人民都會造成影響。這樣的制度是由北京強加在香港身上而實施,香港人民直接遭受北京政府的壓力,感受到日後將逐漸走入限縮自由空間的生活,當然會促使五十萬的香港人上街頭表達反對的態度。細究香港五十萬人上街頭的本質,就可感受問題癥結出在專制極權政體和民主社會的不同,一個專制極權的政府是不可能支撐一個民主開放自由的社會。相反的,從1997年到現在,我們看到香港在經濟發展、社會的進展、人民的自由權利也都不斷地退卻,這已經充分證明一國兩制是不可行的。

  以陳儀的例子作思考,二二八事件又是如何發生的?簡單而言,陳儀的各項施政激起很大民怨,今天五十萬香港人出來抗議,平均每十二個人就有一人上街頭,難道不算是很大的民怨嗎?這些對於北京政府或是董建華本人,是一個很大的警訊與衝擊。儘管後來得到的訊息,好像立法會審議基本法二十三條的時間將要延後,但是延後通過法條,是不是就真能解決問題,其實還是有待觀察。無論如何,真正的核心問題還是在於中國是不是對於自由、民主價值的信任與支持,同時還要將自己的政治體制由專制極權改為自由民主,這樣人民的基本人權才有保障。所以,如果不能符合世界的潮流,尊重人權、力行民主,光以口號表達專制極權的政體能夠以一國兩制的方式,繼續維持香港的開放與自由,這種說法根本永遠都不能實踐。台灣和香港的人民都相信民主價值,台灣人民可以深深感受到香港人上街頭的心情,由這裡我們可以得到很大的啟示:目前的香港不是一個民主政體,它是一個行政長官制度,接受中國的強力指導,香港的立法會與特首並沒有進行全面的普選,導致政治人物面對決策時任意性非常高,而問責制該如何運行,則成為一個問題?自己在政府部門服務,到立法院接受質詢時,立法委員不假詞色的質詢砲轟,政府官員執行政務稍有閃失,或政務官分內工作沒有作好,導致政策無法推動,或執行不力,政務官就必須下台以示負責,才是真正落實問責制的精神。按照香港目前的體制設計,並沒有落實責任政治的精神,失去問責制度的精神,也使人民的基本權益受到侵害。從此角度來看台灣目前實行的民主政治,我們應該格外珍惜目前的民主成果,更何況台灣目前在國際社會人權保障的評比,按國際人權的標準來看,台灣都是名列前茅的國家。唯有從政治制度本質的民主化,才有辦法保障自由與人權,絕非一國兩制所能夠達成的,如果香港人民要免除這種失去自由的恐懼,或中國人民要免除極權統治的恐懼,只有一句話:唯有走自由民主的道路,才能達到目標。

  在民主的道路上,台灣走在中國與香港之前,台灣願意與中國或香港分享過去民主化的經驗,這是今天參加這場座談會給我的最大啟示。

 


*本文作者為陸委會副主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