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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本法第23條對台灣的啟示
陳春生*
壹、前言 七月一日是香港歸併中國滿六年的日子,這一天也是香港人的「公眾假期」,如同過去台灣在十月二十五日稱為「光復節」,全民放假一樣。不過,就在這一天,五十萬香港人民走上街頭,抗議香港特區政府,執意要依據香港基本法第23條之規定,修訂「刑事罪行條例」、「官方機密條例」及「社團條例」,以及相關附帶及相應修訂或訂定條文。這種修法工作將於七月九日委由香港「立法會」通過,而引稱為「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一旦香港實施這個條例,香港人民的基本人權將被剝奪殆盡。
貳、香港基本法第23條與國際人權法衝突(中英\爭議) 一九九零年四月四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代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其第23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但是,一九九一年六月,「香港人權法案」(Hong Kong Bill of Rights Ordinance 1911)通過生效,這個法案的藍本是聯合國的「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因為英國是簽約國,有義務將公約所保障的人權引伸到香港屬地,並通過當局立法予以實施,這是英國落實國際人權法的表現。然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強烈反對「香港人權法案」的制定,其理由是: 一、香港人權法案引進「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但中國雖簽字並未經批准,拒絕在一九九七年之後向聯合國呈交香港人權報告,當然也沒有義務將國際人權法在香港落實。 二、中國不樂見新的司法解釋權利觀念引進香港司法體系之中,而致影響中國大陸的人權思想。 三、「中英聯合聲明」及「香港基本法」皆未說明國際人權公約如何轉換成香港法律,「香港人權法案」可視為國際人權公約轉換成香港法律而使之生效。但中國方面認為,「香港基本法」已有「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一章,無需另外立法。
參、國家安全條例的立法與評析 如今,香港回歸中國才六年,中國處心積慮,想控制香港人民的基本人權,要求香港特區政府通過「國家安全條例」,主要在於修訂?刑事罪行條例、?官方機密條例、?社團條例。茲僅就刑事罪行條例的修訂說明如下: 1、 叛國--- 任何中國公民懷有推翻中央政府、恐嚇中央人民政府或脅逼中央人民政府改變其政策或措施的意圖,而加入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交戰的外來武裝部隊或作為其中一分子;鼓動外來武裝部隊以武力入侵中華人民共和國;或懷有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戰爭中的形勢的意圖,藉著作出任何作為而協助在該場戰爭中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交戰的公敵,即屬「叛國」。任何中國公民叛國,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任何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境外作出前述任何作為亦適用之。 2、顛覆--- 任何人藉使用嚴重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穩定的武力或嚴重犯罪手段,或藉進行戰爭,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推翻中央人民政府或恐嚇中央人民政府,即屬顛覆。任何人顛覆,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任何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境外作出前述任何作為亦適用之。 3、分裂國家--- 任何人藉使用嚴重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完整的武力或嚴重犯罪手段,或藉進行戰爭,而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某部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分離出去,即屬分裂國家。任何人分裂國家,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任何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境外作出前述任何作為亦適用之。 4、煽動叛亂--- 煽動他人叛國、顛覆或分裂國家所訂罪行,或煽惑他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進行會嚴重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穩定的公眾暴亂,即屬煽動叛亂。任何人煽動叛亂,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或處罰款及監禁七年。 5、處理煽動性刊物--- 煽動性刊物指相當可能導致犯叛國、顛覆或分裂國家所訂罪行的刊物。任何人懷有藉著任何煽動性刊物而煽惑他人犯叛國,而發表、售賣、要約售賣、分發或展示該煽動性刊物;印製或複製該煽動性刊物,或輸入或輸出該煽動性刊物,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七年。 評析: 綜觀前述,我們彷然看到中華民國刑法第100條規定:「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彷然看到台灣在戒嚴時期,台灣省政府及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陳誠於一九四九年五月二十日所發布的戒嚴令。 本來,中國在香港設立特別行政區之主要原因,乃為了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並考慮到香港的歷史和現實情況,而按照「一個國家,兩種制度」(一國兩制)的方針,不在香港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在「中英聯合聲明」中: 第②條規定:除外交與國防事務外,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 第⑤條規定:香港的現行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各項權利和自由均受法律保護。 第⑫條規定:中國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將在五十年內不變。 這些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四、五條皆特別再強調。但如果七月九日香港「立法會」通過「國家安全條例」,則上述條款等於空文。
肆、香港處境對於台灣的啟示 香港原為南中國的小漁村,自一八四一年開埠以來,逐漸發展為商業中心,而有「東方之珠」的美譽。第二次世界大戰,曾被日本佔領三年八個月。戰後由於中國內戰,香港遂成為中國難民移居之地,以致人口不斷增加。但由於恐懼一九九七歸併中國之厄運,在一九八零到一九九五的十五年中,每年有五至六萬人移民到美、加、紐、澳。一九九七年以後,雖然結束一百五十年的殖民地統治,卻面臨被中國磁吸效應的影響,導致人才出走,資金外流,失業率增高,「東方之珠」於焉不再閃亮。更恐怖的是,中國所謂「一國兩制」,「五十年不變」之謊言,終於在今年被識破。香港人民憂心自己的未來,遂爆發七月一日的五十萬人走上街頭之行動。這些事實,正說明了中國對台政策所謂「一國兩制」「和平統一」的口號,是不可信賴的。
伍、結語 吾人認為,今日台灣已經是主權獨立的國家,絕對不能淪為「香港第二」,中、台之間沒有統獨問題,台灣沒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的義務。如果有人在台灣主張「一個中國屋頂」,或「一個中國架構」理論,企圖幫中國併吞台灣,那就是想改變台灣獨立自主的現狀,是則台灣人民只有展現主流民意,利用「公民投票」來解決此一爭論。如果有人主張和中國立即三通,我們也歡迎,但是別忘了,台海兩岸「一邊一國」的事實,希望中華人民共和國尊重台灣人民的認知,依據國際法,與我國平等往來。
*本文作者為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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