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本法第23條對台灣的啟示

 

張清溪*

 

  

香港特區政府自去年九月以來, 積極進行〈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這項立法, 雖然完全按照〈基本法〉的架構進行, 但自始風波不斷。其實, 就連當初〈基本法〉在訂定這一條時, 已經遭遇到法律專業者的強列反對。今 (2003) 年七月一日, 在特區政府預定七月九日完成立法的前夕, 終於激起香港有史以來最大的反政府遊行。從這個立法的事件中, 我們觀察到一些對台灣的啟示。

 

一、 香港市民得道多助

 〈基本法〉第23條的訂立, 是因為中共在研定期間發生了六四天安門事件(1989), 引發百萬香港市民走上街頭支援天安門的學生與民運, 眼見受到英國一百五六十年殖民統治的香港, 居然有這麼大的反對能量, 嚇壞了的中共, 因而加入了這一條反叛亂顛覆條款。去年十二月中旬, 在所謂諮詢結束前, 六萬港人 (原來各界預估只有三千人) 走上街頭反對這23條的立法。七月一日在港府預定完成立法的前夕, 數十萬上百萬的香港人 (這次預估是十萬人) 再度走上街頭, 反對23條的立法並要求香港特首董建華下台。

23條樓起樓塌皆因大遊行, 香港市民團結一致也得道多助, 許多國家的政府與民意機關, 包括英國政府、美國白宮與眾議院, 以及台灣的陳水扁總統與立法院四黨一派等, 都一致反對香港政府的23條立法。看來23條可能立不了法, 果真立了法也一定會窒礙難行。

 

二、 人權底線不能退讓

   去年九月以前, 香港已回歸五年, 也從來沒有聽說有什麼判亂活動。九月下旬港府忽然要對〈基本法〉第23條立法。為什麼呢? 這是因為中共打壓法輪功失敗令江澤民坐立難安, 於是利用香港所謂的「法輪功襲警案」起意立法。

所謂「襲警案」, 是包括四名瑞士人在內的16名法輪功學員於去 (2002) 314日在香港中聯辦大樓外的街邊進行和平請願活動時, 被港警使用暴力拖走。結果, 警方反控法輪功學員「襲警」, 法院居然判決警方勝訴。這樣荒唐的案件, 當然招致嚴厲批評。江澤民為求一勞永逸, 指示港府儘速為23條立法。

以上判斷的有力證據, 就是23條草案的8A。根據這個條款, 任何中國被判非法的團體, 在香港不經審判就自動非法。由於中國已經判定法輪功非法, 所以只要23條立法完成, 法輪功在香港就無立足之地。但就是這一個條款招致英國政府的批判; 因為它與中英移交協定上, 中國承諾「一國兩制」的精神違背。專業律師對這個條款也不能接受, 因為這種域外判決甚至比中國法律還落伍。

可是, 這是中國干冒大不諱要求港府為23條立法的本意, 無論如何是不能拿掉的。其實, 23條草案後來訂立一大堆讓香港人民恐懼的條款, 可能只是為了掩護8A條款。中國與港府後來騎虎難下, 也就是困在這裡。

在維護人權上有一個說法, 是基本人權一步都不能退讓。從反面上看, 就是法西斯是不能有個開頭的, 因為「百分之一的法西斯, 就是百分之百法西斯」。為什麼呢? 中共現在唯一在乎的就是「共產黨政權不能下台」, 它就單單在這一點上用「法西斯」手段維護, 結果是任何危害這點的都不能存在, 都要用法西斯手段對付, 最後就落到連嚴格要求自己「打不還手、罵不還口」的法輪功, 只因為煉功人 (在中國有七千萬到一億人) 多過共產黨員 (五六千萬人), 就怕政權被怎樣, 就不擇手段殘酷鎮壓。甚至要在以自由法治著稱的香港, 訂定23條這種極權專政條款。

 

三、 資訊透明極其重要

   香港人民能夠力拒中共極權的壓力, 有幾個因素, 例如受英國殖民統治時建立的法治觀念。但最重要的, 就是香港是一個資訊透明的社會。試想, 如果香港的資訊封閉, 境內發生的消息外界不得而知, 則同樣這些香港人, 他們能有今天對抗港府的大遊行嗎? 這種事恐怕還沒發生, 坦克車就已經開進來了!

這次SARS對香港打擊很大, 但也讓香港得到教訓。有位醫師曾警告說可能發生社區感染, 被港府指責破壞社會安定; 結果真的發生陶大花園的社區感染。事後該醫師表示, 他從這個事件中, 體認到自由透明資訊的重要性, 也促成他成為反23條立法的積極人物。

 

四、 台灣應加強人權教育 從實例著手

   香港〈基本法〉23條立法引起全世界的關心, 固然因為香港過去是所謂東方明珠, 其自由開放與繁榮, 向為世人稱道。但是, 23條的問題, 是它禍害基本人權, 因此世人對23條的關心, 也是對人權的維護, 事實上也是在維護關心者的基本人權。

台灣社會, 其實是整個東方社會, 對相互維護人權的觀念尚薄。過去我們有理由不重視人權, 因為台灣人長期受外來統治, 自身難保, 一向要依賴外國人來維護我們的人權。現在, 民主政治已經開始茁壯, 島內人權基本上都有保障, 我們應對國際社會回饋人權。

但是, 人權理念也不是一蹴可幾的, 應該在教育上從根本培養。而理論上的學習, 不如實務上的體驗。香港23條立法, 是一個活生生的實例, 我們應讓善用這個機會, 教育社會, 教育下一代。

 


*本文作者為台灣大學經濟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