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nner 陳隆志開講20100824BBB

             公民投票的類型                20111215

Ø  憲法層次公投的實踐

透過公民投票制定憲法、修改憲法、通過全國性的法律案或決定重要公共政策,屬於「憲法層次的公民投票」。

憲法層次的公民投票,以公民投票的方式進行憲法的制定或修改,是主權在民的真諦與落實,人民本來就有這種權利。除了可彌補代議政治的不足、防止國會議員的怠慢失職之外,更可以促進人民的政治參與感,提升民主的素養,體認憲法的精神與內容。

憲法層次公民投票的實踐,表現在憲法的制定或增修方面,絕大多數民主國家都規定不但要得到國會多數的認可,還要得到公民投票中多數公民的支持,才算正式通過。

根據統計,1990年以來全世界各洲舉行憲法層次的的公民投票,歐洲地區除外,總共有132次修憲公投,其中非洲國家舉行的次數佔61次,制憲公投總共37次,非洲國家舉行的次數也最多共13次。修憲公投又可以分為變更政治體制,政府組織改造、改變總統選制與任期,以及選制改革四種形式,其中包括:20113月埃及通過公投要求埃及軍方還政於民,以及1994年中非共和國通過總統第二個六年任期的憲法。非洲舉行制憲公投的國家,包括1991年的布吉納法索與2004年的中非共和國。

憲法層次公民投票的實踐,也包括全國性法律或重要政策的公民投票,在憲法的許可範圍內,涵蓋真闊,包括:司法體制、對主政者的信任投票、環境保護、社會福利與經濟政策等等。以冰島公投為例,冰島政府分別於20103月及20114月,連續兩次針對代替冰島網路銀行賠償英國與荷蘭五十億美元的債務議案舉行公投,最後都被人民否決,可說是人民以公投反對重要政策的個案。

總之,彰顯公民投票是民主政治成熟的一個指標,真多國家都用公民投票得到最大民主正當性,解決國家憲政體制運作的問題。

 

Ø  地方自治層次公投的實踐

地方自治層次公民投票,主要的特色是由在地住民決定在地事務,是直接民主的落實。

在地住民對現有的制度有所不滿時,可透過公民投票作為參與決策的手段,透過公民投票的實踐,宣示大多數在地人的民意,凸顯地方自治下的住民自治與住民參與的雙重意涵。因此,地方性公投的議題愈傾向於基層、公共議題與小規模的型態,愈具備民主的正當性,可以彌補代議政治的不足。

台灣在《公民投票法》沒有通過之前,有幾次舉辦地方層次公投的經驗,比較受到重視的公投,包括:後勁五輕、三次的核四、汐止的道路、大寮的開發、永康公園、寮頂社區、三峽老街等公投案。這幾個公投的案例,都是牽涉到特定的具體開發或建設計畫,算是直接、間接與環境保護議題有關的地方自治層級的公民投票。

在《公民投票法》通過後,台灣總共有過兩次地方性公投的經驗:200811月高雄市「高雄市降低國中、國小班級人數」公投案,因為投票率只有5.35%被否決。20099月決定澎湖是不是開放賭博事業的「澎湖博奕」公投案,因為反對票超過贊成票,該公投案也是被否決。雖然以上兩次公投結果都被否決,但是人民無須透過代議士可以直接表達自己的真實意見,正是直接民主、公投民主的真諦。

台灣有實施公民投票的經驗,台灣人民有民主參與的期待,不過台灣的公投民主仍有改善的空間。一方面要提高一般人民對本身有關的公共事務的認識、關切及參與,另一方面要儘速補正「公民投票法」的不足,合理化公投連署與公民投票案通過的門檻等,提供公民投票在台灣良性發展的環境。

總之,如何使公投民主日趨完善,是政府、政黨、所有關心台灣前途的人士、學術界與社運團體應共同繼續努力的大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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