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nner 陳隆志開講20100824BBB

             聯合國與公民投票            201111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國際社會體認到人民自決的訴求來自於人性尊嚴與人權,而且深深影響世界秩序的維持。1945年生效的《聯合國憲章》強調聯合國要「發展國際間以尊重人民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為根據的友好關係,並採取其他適當的辦法,以增強普遍和平。」1966年締結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都在第1條宣示「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根據這個自決權他們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並謀求經濟、社會與文化的發展。

人民自決是一個持續發展的過程,人民靠這個天經地義的原則爭取獨立。聯合國的會員國由原始的五十一國,增加到今日的一百九十三國,其最大的動力就是人民自決的原則。

聯合國落實人民自決原則有不同的方式,公民投票是一個主要方式,但不是人民自決的必要條件。聯合國推動人民自決的成就,表現在其監督推動去殖民地化的公民投票,自1956年到1990年,包括多哥、喀麥隆、西薩摩亞等三十個案例。這些歸屬不明確的領土、非自治領土或託管地上的住民,以公民投票展現他們的自由意志,決定他們要獨立建國、與其他國家合併或者是歸屬於另一個國家。

1990年代後,聯合國推動的公民投票,針對內部發生嚴重衝突的會員國或地區進行維持和平的調解。具體的事例為1993年協助厄利垂亞(Eritrea)透過公民投票脫離衣索比亞而獨立。1999年聯合國介入處理東帝汶與印尼的衝突,最後透過公投,東帝汶脫離印尼獨立。2004年聯合國協調賽浦路斯進行統一公投,該公投案以否決收場。2011年聯合國協調停止蘇丹內戰,幫助南蘇丹舉行公投脫離蘇丹獨立。

在聯合國監督下所推動的公民投票,雖然有通過的、也有被否決的,但是每一個案例背後,因為有全體人民的參與,具備相當的民主正當性,這是直接民主的真諦,也是人民自決原則的具體實踐。

 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     電話02-2570-8311        傳真:02-2578-9673

Email: [email protected]         http://www.taiwanncf.org.tw

捐款   郵政劃撥帳戶:財團法人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    劃撥帳號:19105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