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nner 陳隆志開講20100824BBB

                     國際法 與 台灣          2011718

Ø    領土取得與國際法 

當代的國際法建立在以國家為中心的制度之上。而國家體制是建立在國家佔據地表某一特定部分的中心概念上,這代表一個高度排他性的領域組織。原則上,一國領域的疆界決定該國領域主權行使的範圍。

國際法對領土取得的規範,以第二次大戰後聯合國的成立為分水嶺。在聯合國成立以前,所代表的是殖民時代的傳統國際法;聯合國時代的新國際法,則大大不同。

陳隆志2

傳統國際法與新國際法根本相同的所在,就是對「有效控制」的強調。領土的取得以有效控制為要件,不是靠強硬言語的主張。因為,一個有效的占有者最能充分利用資源。

傳統與當代國際法最大的不同,有二點:

第一、殖民時代的傳統國際法容許以武力征服,取得別人的領土。當時,以武力征服或改變現狀,被認為合法。以強制弱、以實力求急速安定的局面,成為重要政策考慮。聯合國成立後的新國際法則明白禁止使用武力奪取領土,完全排除武力征服的合法性。《聯合國憲章》第2條第4項規定:「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係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

第二、殖民時代以財產觀來看待領土的取得,對住民的意願不重視。新國際法則以人民為中心,不以財產的移轉看待領土的取得。一個領土的歸屬,不是一個財產移轉處分的問題,而是全體住民生存福祉的問題,必須由有關全體住民來決定。和平是人類最高的價值,國際社會認知發動戰爭或使用武力均不能作為解決爭端或尋求正義的手段,在解決領土糾紛的過程中,嚴禁任何一個國家單方面對另一個國家使用強制脅迫,同時,鼓勵透過說服來促進價值的形成與分享,以符合《聯合國憲章》二個相輔相成的基本原則—— 不使用武力、和平解決的原則與人民自決的原則。

 

 

Ø   傳統國際法與領土變遷

「國家領土的變遷」是指自然或人為的因素,使得國家的全部或部分領土發生變更的國際法律行為。

在十八世紀君主專制的時代,國家的領土被視為君王的私有財產,任何有關國家領土的取得與變更,幾乎都是遵照君主個人的意志來決定。直到歐洲殖民勢力崛起後,才打破由君王決定領土歸屬的慣例。

規範領土取得的國際習慣法形成於歐洲強權是世界舞台主要參與成員的時代;當時殖民強權以取得領土作為建立帝國過程的一部分,他們以軍事武力為靠山,佔領海外廣大的殖民地,也搜刮殖民地的自然資源與市場。在那個時代,使用軍事武力以取得領土的主權,被視為合法且理所當然,殖民強權的主要考慮是如何在權力平衡的世界中,鞏固擴張取得的利益與成果,快速解決或減少爭端衝突。至於殖民地內住民的願望與福祉,既不受到決策者的重視,也不是傳統國際法在形成領土取得的規範時所考慮的項目。

傳統國際法對於領土取得的模式,一般分為「先占」、「割讓」、「征服」、「時效取得」與「自然作用」五種,其中除了「自然作用」之外,其他都是國家的行為。在四項國家的行為當中,先占與時效取得是國家單獨的行為,割讓是根據條約將領土移轉給另外一個國家的法律行為,而征服則是一個國家不經他國的同意,使用武力將其領土據為己有的行為。

由於台灣人四百年來被統治、被出賣的歷史與國際法領土變遷原則息息相關,今後將以台灣為主體,針對國際法處理領土變遷問題的幾項原則,加以分析與探討。時至今日,領土變遷已不再是單純領土主權移轉的問題,特別是聯合國成立以來,當代國際法以《聯合國憲章》為根本大法,發展出一套和平解決爭端、不使用武力與人民自決處理領土變遷的原則,是我們會探討的議題。

Ø  當代國際法與領土變遷

在聯合國成立之前,使用軍事力量取得領土被視為合法、受到容允。聯合國成立後,強調「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係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以及「各會員國應以和平方法解決其國際爭端,以免危及國際和平、安全及正義」,這個規定改變了傳統國際法,以征服取得領土成為違反《聯合國憲章》的不法行為。

領土移轉牽涉到領土,也牽涉到對人民、資源與制度的權力與控制。為了確保世界公共秩序的穩定,兼顧領土上人民的願望與福祉,當代國際法處理領土變更強調下列三個原則:

第一、時空性原則:強調解決過去領土歸屬的問題,要適用當時的國際法原則加以解決。例如:探討1895年的《馬關條約》將台灣割讓給日本是否有效等問題時,要適用1895年當時的國際法原則加以解決。但是,假使在整個演變的過程中,對領土歸屬的紛爭一直未解決,時至今日,便要適用今日的國際法原則來加以解決,而不是適用一百多年前的國際法,這就是「時空性原則」。

第二、國際解決領土爭端不使用武力的原則:和平解決爭端的原則是《聯合國憲章》最重要的一個大原則。

第三、人民自決的原則:一個領土的歸屬,不是土地與財產的交易,而是牽涉到整個領土上住民的基本人權與生存福祉。所有關於領土住民將來的歸屬、地位等問題,都必須依據全體住民的意志來決定,這便是人民自決的真諦。

聯合國的運作與決策清楚顯示,尊重有關住民真正願望是領土變更最重要的指導原則。國際法院法官Hardy Dillard指出:「是人民決定領土的命運,而不是領土決定人民的命運」。這正是當代國際法處理領土歸屬代表性的詮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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