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nner 陳隆志開講20100824BBB

2011325

台灣的國際法律地位

未宣布獨立的台灣國際地位

台灣國際法地位已定或未定

有關「台灣的國際法律地位早已決定」的觀點,「中國國民黨」與「中國共產黨」都主張台灣屬於中國領土的一部分。另外,還有一種說法:「只要台灣沒有正式宣佈獨立,台灣就是中國叛亂的一省」。

提出這種主張的學者專家認為「台灣已經獨立,它的國家名稱是中華民國」的說法是錯誤的。他們認為中華民國是中國的政府,不是一個國家,在台灣的中華民國維持現狀,沒有宣佈獨立就是中國叛亂的一省、中國的非法政府。

中華民國於1912年成立,取代大清帝國成為中國的新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1949年成立後,中華民國政府敗退流亡到台灣。在台灣的中華民國與在北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兩個中國的新舊政府,從此展開「政府承認」的爭奪戰,誰才是中國唯一的合法代表?成為雙方鬥爭的焦點。

1971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第2758號決議,驅逐蔣介石的代表,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唯一合法代表之後,世界各國逐漸轉向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代表全中國的政府,而不承認中華民國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以中國唯一的合法代表,繼承並代表中國所有的一切包括中華民國,有權要求各國政府與各國際組織,禁止台灣使用「中華民國」的國號加入,或使用「中華民國」的國號參加國際活動。

台灣雖然具備成為國家的要素,但是在中華民國體制下維持現狀,凸顯台灣還在「一個中國」架構下爭取中國代表權的狀態,不是獨立於中國之外。換句話說,台灣雖然在事實上已經滿足除了國家承認以外的其他一切國家條件,但因為台灣的政府從來沒有對外明確表示,台灣是一個有別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獨立國家,造成世界各國也普遍不承認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所以台灣並不是一個國家。

因此,依他們的看法,除非積極主動向國際社會「宣佈台灣獨立」,台灣不可能成為一個國家。

有關台灣國際法律地位的一種講法是「台灣國際法律地位過去未定,現在也未定」。支持「台灣地位未定論」者認為一個領土的轉移,必須以正式的國際和平條約為根據;由於1952年生效的《舊金山對日和約》並未指明台灣歸屬何國,造成台灣的國際法律地位未定,一直到2010年的今日仍然未定。

1895年中國清朝與日本簽定馬關條約,將台灣永久割讓給日本,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之前,台灣是日本的殖民地。台灣主權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產生變動,1951年簽訂,1952年生效的《舊金山對日和約》,是對台灣國際法律地位影響最重要、也是最有權威性的國際條約。

《舊金山對日和約》規定日本放棄對台灣與澎湖的主權、一切權利與主張,但並沒有定明日本放棄後台灣的歸屬國;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都不是日本放棄台灣領土的受益國。這表示台灣的國際法律地位未定。

參加舊金山對日和會代表的共識是:台灣的歸屬地位雖然暫時未定,但在適當的時機,應依《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及原則──也就是不使用武力的原則與人民自決的原則──來決定。

要解決一個國際法律地位未定的領土問題,最理想而又被期待的方法就是適用《聯合國憲章》人民自決的原則,在聯合國主持下舉行公民投票,由台灣住民決定。可惜,在國際、國內實際政治條件的限制下,一直沒有為解決台灣未定的地位舉行任何的國際性公民投票。因此,「台灣地位未定論」到今日仍有不少倡導、贊成者。

台灣的國際法律地位到今日仍然未定。那麼,台灣的主權屬於甚麼人?有一說認為台灣的主權當然屬於台灣人民;另外一說則認為台灣的主權屬於美國。

日後,我將會針對以上這兩個問題及相關事項,加以分析探討。

 

台灣國際法律地位的觀點說

Ø    台灣的主權屬於台灣人民說 

對於台灣國際法律地位有真多不同的觀點,「台灣的主權屬於台灣人民說」是其中一個重要的主張。

「台灣的主權屬於台灣人民」的主張者,強調台灣人可以根據《聯合國憲章》人民自決的原則,運用《舊金山對日和約》賦予台灣獨立的權利,打破「開羅宣言」的謊言,有效區別「台灣主權」與「中華民國主權」,以擺脫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的糾纏。

「台灣的主權屬於台灣人民」的主張者,挑戰中華民國政權對台灣主權的說法,他們認為1943年發表的「開羅宣言」欠缺美國、英國與中華民國領袖的簽名,只是一篇提供給新聞記者的新聞稿,沒有決定要將台灣「歸還」中華民國的法律效力;1945年的「波茨坦宣言」第8條,重申落實「開羅宣言」,規定戰後日本的領土範圍,無關台灣的歸屬。1945年日本戰敗,盟軍最高統帥授權蔣介石的中華民國軍隊,接收當時還是日本領土的台灣。中華民國蔣介石政權1949年因國共內戰失敗,被迫遷移流亡來台灣進行非法統治。

1952年生效的《舊金山和約》提供台灣獨立的法律根據,和約第2條規定「日本放棄對於台灣、澎湖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作為台灣不屬於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證據。和約前言規定日本必須遵守《聯合國憲章》。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對於殖民地的歸屬不再被視為土地與財產的交易,而必須顧及領土上住民的基本人權與生存福祉。因此,殖民地主權的歸屬,必須交由殖民地人民作最後的裁奪,這正是憲章第1條「人民自決」原則的旨意。

陳隆志2

 

「台灣的主權屬於台灣人民」的主張者,指出中華民國非法竊據台灣。因為《舊金山和約》賦予台灣獨立的權利,台灣人民要走自己的路,要向聯合國援引戰後殖民地獨立的案例,要求由台灣人民決定台灣的未來。

日後會針對這個問題及相關事項,再加以分析探討。

Ø    台灣主權屬於美國論

支持「台灣的國際法律地位過去未定,現在仍未定」論者,對今日國際法律地位仍然未定的台灣,有不同的說法,「台灣的主權屬於美國論」是其中一個重要的說法。

主張台灣的主權屬於美國的人,認為台灣是美國的軍事佔領區,他們認定中華民國是侵佔台灣的外來政權,台灣(包括澎湖)的國際法律地位是「美國軍事管轄下的未合併領土」,台灣的主權屬於美國。其說法的要點如下:

第一、1894年大清帝國與日本發生甲午戰爭,清朝戰敗,1895年清日雙方簽署「馬關條約」,將台灣與澎湖割讓給日本,台灣是日本的領土。

第二、1941年太平洋戰爭爆發,美國對日本本土與日本殖民地台灣進行軍事攻擊,1945年日本戰敗後,美國得到日本及台灣領土之處分與支配權。以蔣介石為首的中華民國軍隊根據盟軍遠東最高統帥麥克阿瑟第一號命令,接受日軍的投降,對台灣進行軍事佔領,並沒有取得台灣的主權。中華民國接收台灣之後,宣佈19451025日為台灣光復節,19461月又違反國際法強行將台灣居民國籍改為中華民國籍,引起英國與美國的外交抗議。

第三、1949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中華民國遷移流亡到當時還是日本領土的台灣,蔣介石政權成為一個不具合法性的流亡政權。在1952年生效的《舊金山對日和約》與後續《中華民國與日本間的和約》內容,都沒有指明要將台灣(包括澎湖)的主權交給「流亡政府」中華民國,但中華民國流亡政權卻已經盤據在台灣(包括澎湖)至今。

主張台灣的主權屬於美國的人,強調在法理上(de jure)美國是主要戰勝國、主要佔領權國,而「不被承認的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則是事實上(de facto)的「職務代理人」,美國應該終止繼續委託流亡政府「中華民國」對台灣的佔領。

「台灣的主權屬於美國論」主張者向美國聯邦法院提出訴訟,未如願。之後,又宣佈成立台灣平民政府及其在美國華府的辦事處。所牽涉的又是另一層的問題。

Ø    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分

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台灣國際法律地位的主張,我們已經在「中國共產黨政權的台灣論調」中介紹了。在此從歷史與國際法,檢驗中國所宣稱台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並提出反駁:

第一、中國政府說台灣自古以來就屬於中國。事實上,數百年來的台灣歷史自原住民到漢人,台灣歷經荷蘭與西班牙殖民帝國、鄭氏王朝以及清朝的統治,清朝將台灣割讓給日本,經日本五十年的殖民統治,二次大戰後由被軍事佔領地進化為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顯然,台灣不是「自古就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二、中國政府用「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證明日本將台灣(包括澎湖)歸還中國。中國避重就輕,就台灣的領土歸屬而言,「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為戰時聲明,在國際法上為1952年生效的《舊金山對日和約》所凌駕取代。

第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4910月成立,繼承了「中華民國」。流亡的「中華民國」是「軍事佔領」台灣,並沒取得台灣的主權。中華民國所沒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可繼承。

第四、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驅逐蔣介石的代表,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中國駐聯合國唯一合法代表。該決議完全沒有提到台灣,並沒有承認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

第五、中國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檢視世界各國與中國的建交公報,雖然都接受「一個中國原則」,但是對於台灣的地位,大多數國家使用包括「認知」、「注意」、「理解與尊重」、「認為」等模糊性的用詞,技巧性迴避正式「承認」台灣屬於中國的一部分,只有少數國家是例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1949年建國以來,未曾對台灣行使有效的控制,沒有統治或管轄過台灣。事實證明,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分,台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二個不同的國家,中國對台灣領土的主張,不是中國的內政問題,而是國際關切的問題。

 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     電話02-2570-8311      傳真:02-2578-9673    Email: [email protected]

捐款  郵政劃撥帳戶:財團法人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  劃撥帳號:19105724   http://www.taiwanncf.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