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 2010830

陳隆志  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Ø      台灣關係法與美中三大公報

美國自1979年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建交以來,始終採取「一個中國,但不是現在」的政策,並以《台灣關係法》及美中三大公報,作為「一個中國政策」的支柱,一再強調台灣的將來必須以和平方法解決。

在冷戰後半期,美國政府採取「聯中台灣關係法與台灣的民主化制俄」的外交政策,先後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署1972年的《上海公報》、1979年《美中建交公報》與1982年《八一七公報》。在《上海公報》中,美國「認知」(acknowledge)中國的立場—— 台灣海峽雙邊的所有中國人都認為中國只有一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美國政府對此一立場不提出異議。在《美中建交公報》中,美國「承認」(recognize)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並「認知」(acknowledge)中國的立場—— 中國只有一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在《八一七公報》中,美國重申《美中建交公報》,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唯一的合法政府,並「認知」中國的立場——  中國只有一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承認」與「認知」不同。在這三大公報中,美國始終沒有「承認」台灣的主權屬於中國。

《台灣關係法》的起源是美國國會為了避免美、中建交之後,對台灣與台灣人民的權益造成傷害所通過,經美國總統簽署後公布為美國法律。《台灣關係法》在實質上將台灣當做一個國家看待,在「非外交關係」的基礎上,繼續維持美、台雙方在商業、文化及其他關係;美國有義務提供必要的防衛性武器,維持台灣自我防衛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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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關係法》與美中三大公報在美國國內法的效力不同。《台灣關係法》是經由國會依立法程序表決通過,並經總統簽署公佈實施的法律;而三大公報則是美國總統依其自身的外交權限所宣佈的「單純行政協定」,並未經過國會的表決通過。因此,《台灣關係法》的法效力與位階高於三大公報,這是美國立法及行政部門的共識。

   Ø  台灣關係法與台灣的民主化

《台灣關係法》是規範台灣與美國之間關係的美國國內法,台、美之間雖然並沒有正式的外交關係,但是《台灣關係法》自生效以來,為台灣帶來安定成長的環境,特別是促成台灣政治的民主化與本土化,在台灣演進成為一個主權獨立國家的過程中,《台灣關係法》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

《台灣關係法》第2C項強調「本法律的任何條款不得違反美國對人權的關切,尤其是對台灣人民的關切,維護及促進所有台灣人民的人權是美國的目標。」《台灣關係法》於1979410日生效,當時的台灣社會還是在中國國民黨威權戒嚴統治之下,台灣人民的集會、結社、言論、出版與示威遊行的基本人權受到嚴重的壓制。

19791210日台灣發生國際矚目的「美麗島事件」。原本是一場由民主運動人士所發起,以紀念世界人權日為訴求的街頭演講與遊行,因為中國國民黨政權採取先鎮後暴的手段,引起激烈的警民衝突,事後中國國民黨展開全面整肅,參與美麗島事件的民主運動人士遭受逮捕、拘禁、起訴、審判與入監,台灣社會充滿了恐怖肅殺的氣氛。

維護台灣人民的基本自由與人權是《台灣關係法》的重要內涵。中國國民黨政權在「美麗島事件」的大逮捕,引起美國國會、國際人權組織與國際媒體的關注;美國國會的參眾議員,尤其是參議員甘迺迪(Edward Kennedy)與培爾(Claiborre Pell),眾議員索拉茲(Stephen Solarz)與李奇(Jim Leach),更是在美國國會為台灣人民仗義執言,爭取台灣的民主改革與戒嚴法的解除,給當時的中國國民黨政權帶來真大的壓力,也激發了台灣人民打破威權戒嚴、追求自由民主的勇氣。

台灣政治的和平演變轉型,從專制獨裁走向民主自由,是近代國家發展的一個典範。2008年馬氏政府上台,推動終極統一的政策,對台灣的民主帶來前所未有的傷害,也對美國落實《台灣關係法》維護台灣的和平穩定與促進台灣人權的目標帶來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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