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 2010812

Ø  台灣關係法的主要目的

陳隆志  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台灣關係法》是美國非常特殊的國內法,自1979年生效以來,《台灣關係法》保障了台灣的安全與穩定,其主要目的為促進西太平洋的和平、安全與穩定,繼續維持美國人民與台灣人民之間的商業、文化等關係,維護並促進所有台灣人民的人權。

美國政府在《台灣關係法》中,展現對台政策的具體內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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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維護與促進美國人民與台灣人民、中國大陸人民以及其他西太平洋地區人民之間廣泛、密切及友好的商務、文化等關係;

第二、   宣布維持西太平洋地區的和平及安定,不但符合美國的政治、安全及經濟利益,也是國際社會關切的事務。

第三、   明確表達美國決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正式外交關係,是基於一項期望,也就是台灣的前途必須以和平的方式決定。

第四、   任何企圖以非和平方式,包括經濟抵制及禁運的手段,決定台灣的未來,將被視為對西太平洋地區和平與安全的一項威脅,這是美國政府所嚴重關切的事項。

第五、   美國政府有義務提供台灣防禦性的武器。維持美國的能力以防阻、抵制任何可能危及台灣人民安全或社會經濟制度之武力的行使、或其他形式的強制脅迫行動。

《台灣關係法》所關切的對象及使用的詞彙是「台灣」、「台灣人民」、「台灣人民的人權」等等,而不是「中華民國」。這個轉變意義重大,可以講是美國政府第一次將「台灣」,而非「中華民國」,看做是一個國家。台灣與美國之間雖然沒有正式的外交關係,但是詳細研究《台灣關係法》的要點,可以發現美國官方實際上是將台灣當作一個國家來看待,而美台雙方所訂定的一切條約(共同防禦條約除外)都繼續有效,並沒有因為美國與中國建立正式外交關係而受到影響。

Ø  台灣關係法的由來

美國在冷戰時期為了圍堵蘇聯勢力的擴張,在尼克森總統主政期間,開始修正美國的東亞政策,推動「聯中制俄」的外交策略,積極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釋出善意。

1972221日尼克森總統正式訪問中國,並與中國簽署《上海公報》,宣示美國與中國關係的正常化,符合美中兩國人民的利益,也有助於緩和亞洲與世界的緊張情勢。

19732月美國與中國雙邊關係進入一個新階段,雙方決定各派代表在華盛頓與北京互設「聯絡辦事處」,發展半官方的關係,加上美國負責相關事務的官員訪問中國頻繁,使美中「正常化」關係進入白熱化的階段。

1977年卡特總統上台,延續尼克森「聯中制俄」的路線,視台灣為華盛頓與北京建立正常關係的絆腳石;19781216日卡特總統向國際社會宣布,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並建立雙邊外交關係,自197911日起生效。在中國的堅持下,美國政府正式終止與中華民國的外交關係,並廢止與中華民國的共同防禦條約。

   美中建交之後,美國友台的國會議員認為不可因為美國與中國建立外交關係,影響台灣與美國實質關係的延續,尤其是台灣的安全,乃於1979410日通過《台灣關係法》(Taiwan Relations Act),經卡特總統簽署公布後成為美國國內法,作為規範美國與台灣雙方「非外交關係」的法律依據。

    雖然美國與中國的建交,對台灣社會與人民帶來真大的衝擊,但是《台灣關係法》自1979年生效以來,保障了台灣的安全與穩定,幫助台灣維持安定成長的環境、創造台灣經濟發展的奇蹟。同時,在《台灣關係法》之下台、美雖然無正式邦交的關係,但是台、美間經濟、社會、文化各方面的交流,非常順暢,對於台灣政治的民主化、本土化,演進為一個與中國互不隸屬的實質上國家,大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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