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電子報

2004.3.15

 

合法合情合理的三二○公投

   陳隆志/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台灣國際法學會理事長      

 

  

  公民投票法於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行政院對部分條文提出覆議的要求遭立法院拒絕之後,陳水扁總統於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簽署公布,成為法律。陳總統依據該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行使總統的職權,提出三二○和平公投,經行政院院會的決議後,定於二○○四年三月二十日總統大選同時舉辦全國性公民投票。三二○和平公投分為二部分:強化國防公投與對等談判公投。

  三二○全國性公投是台灣的第一次,也是民主深化重要的關鍵。原本這項應該歡歡喜喜去行使直接民權的民主活動,因為有人(包括國親兩黨合組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刻意曲解和平公投的真諦,以三二○公投「違法」為藉口,要求選民「拒領公投票」,引起爭論。到底,台灣這個第一次的三二○公投是什麼?

 

公民投票的真諦

  公民投票包括創制、複決,由公民對特定的公共事務投票決定,是落實主權在民的一種直接民主的方式,可彌補代議政治的不足,防止立法委員的怠慢失職,提昇人民的政治參與。公民投票是民主政治成熟的一個指標,是人民監督國會的一個有效機制。在民主國家,公民投票除了用來解決國家主權或憲政體制的基本問題外,更可應用於各項國內法律或公共政策議題。有了公民投票的制度,當立法委員通過有害國家人民整體利益的法案時,人民可用公民複決的方式,加以否定、推翻。當立法委員不盡職,不順應民意制定有利國家人民整體的法律時,人民可透過公民創制的方式,主動提案,再由人民投票通過。

  公民投票是人民基本人權、主權在民的落實,目前的憲法對此也有確認。在超過半世紀一黨獨大的國會生態下,一直操縱控制立法院的中國國民黨並沒有盡到憲法所規定的責任,遲遲拒絕制定「公民投票法」,剝奪了人民創制、複決的權利。由於人民無法以直接的權力監督立法委員,立法委員有恃無恐,立法院竟然成為國家政治的亂源。政黨輪替民進黨執政後,為阻礙執政黨政策的推展,在野聯盟時時為反對而反對,立法與行政部門對峙時,危害到國家的正常發展,人民並沒有有效解決政治僵局的機制——公民投票。

  一部健全的公民投票法應該是針對民生及其他重要議題、修憲、制憲、以及對涉及國家人民整體命運的公投程序,進行周詳完善的規劃設計,以增進台灣的民主運作及國家安全。誠然,依當代國際法的原則,聯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及現代國家的一般實例,以公民投票的方式制定新憲法或決定國家人民整體的命運,是主權在民的真諦與落實,人民本來就擁有這個權利,並不需要任何公民投票法的授權;但是,有了公民投票法,則可幫助公民投票在程序上的順利運作。

 

「鳥籠式」的公民投票法

  二千年政黨輪替之後,台灣人民對公民投票的要求與期待,與日俱增,成為主流民意。擁有立法院過半數的國親在野聯盟,認識到已無法再拖延、抵擋公投立法的要求。隨著三二○總統大選的逼近,國親立法黨團突然改變一向反公投的心態,作策略性的大轉彎,由反公投而制定公投法,立法院於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通過國親版的「公民投票法」。

  公民投票法的通過本來是值得慶幸之事,但此公投法一通過,就獲得了「鳥籠式公投法」的別號。為什麼?

  公民投票權紮根於「主權在民」,是國家主人固有的神聖權利,人民集體意志的自由選擇,其權源是國際法與憲法。公民投票法的制定,應在促進人民固有直接民權的行使,規範其運作的程序,本質上是一個程序性的法律。但是國親版的「公民投票法」,竟然大大限制、剝削、侵犯了人民固有的神聖權利,增加實際行使直接民權的困難度,限制了人民選擇的自由。其最嚴重的缺失是:「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審查「認定」公民投票事項,成為人民行使直接民權的太上機關,完全違反用直接民主監督國會的精神及一般民主國家的通例。

 

防衛性(防禦性)公投合法

  在國親立法院黨團的用心盤算設計之下,行政部門無法舉辦諮詢性公投;在程序及時間的限制上,也幾乎無法依此公投法在今年三二○總統大選同時舉行全國性公民投票。

  但是,公民投票法第十七條留下了「防衛性公投」(又稱防禦性公投)的天窗。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總統得經行政院院會之決議,就攸關國家安全事項,交付公民投票。」陳總統發動和平公投就是以此為依據。

  為併吞台灣,中國(中共)政府以武力為後盾蠻橫主張「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在國際外交場域處處打壓台灣,揚言必要時以武力攻打台灣、併吞台灣,用對準台灣約五百枚的飛彈及不斷增加的軍事武力威脅台灣。在這種持續不斷的武力威脅下,顯然使台灣的國家主權確有改變的憂慮,與隨時被侵犯的危險。陳水扁總統經行政院院會的決議,提出三二○「強化國防公投」及「對等談判公投」,不但合法,而且是維護台灣國家安全、國家主權的負責作法。

  「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不能解釋為「有亡國之虞」或「危急存亡之秋」。否則,等到中國武力進攻台灣的時候,再來防衛性公投,顯然為時已晚。最近在討論防衛性公投時,有人提到一九六二年十月古巴飛彈危機事件。當時,美國要求蘇聯撤除在古巴的飛彈,就特別強調聯合國憲章不是「自殺的憲章」,被威脅國不必等到被攻打,即可採取必要的「自衛」措施。同樣,公民投票法絕對不是「自殺的公投法」;三二○公投以和平為訴求,以人民集體的民主意志,要求武力威脅台灣的中國撤除對準台灣的飛彈、放棄對台灣使用武力;同時,也要表達台、中雙方對等協商,建立和平穩定互動架構的意願。

  依據公投法第十七條,提議公投的主體是總統,與一般公投事項不同;交付公投的事項限於「攸關國家安全事項」;在程序上經行政院院會的決議,不必經由公投審議委員會的審查認定。「攸關國家安全事項」是在總統最重要職權的範圍內,就防衛性公投的必要性與迫切性,總統最能作正確的判斷。為策周延,在程序上議題交付公投須經行政院院會的決議通過。

  第十七條的防衛性公投與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的「緊急命令」不同,沒有「違憲」的問題。就依據、要件與效力而言,總統發動公投與發佈緊急命令完全不同。防衛性公投不是緊急命令的代名詞,也不是緊急命令的先聲。此外,和平公投與總統大選同時舉行,並無違法的問題,而是經濟實惠、增進公投參與的好方法。

  對於三二○公投有「違憲」、「違法」的質疑時,應該循法定途徑——聲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而不是由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擅自做大法官,「宣判」公投「違憲」、「違法」,煽動選民拒領公投票。要求人民放棄他們公投、選擇的神聖權利,公然違背民主政治的本意,非常不負責任。

 

和平公投合情合理

  三二○公投合乎台灣的國情、民情,也合乎民主政治的原理。台灣的民主化歷程是對抗反民主勢力的過程。在長期戒嚴威權統治之下,為解除報禁、黨禁,廢止戒嚴,廢除刑法第一百條,落實國會全面改選、總統直選、政黨輪替,台灣人民一再遭受反民主壓榨勢力的污名化、扭曲與迫害。公民投票的爭取,也經歷同樣的艱困歷程。人民公民投票權雖受「鳥籠式公民投票法」的束縛限制,但確是民主深化、有效監督國會的一個重要進展,得來不易,值得我們珍惜再珍惜。

  公民投票對台灣的國家安全有非常正面的功能。台灣人民以公民投票展現台灣的主體性,決定台灣人民的命運,是天經地義的基本人權,神聖不容侵犯污辱。全民公投當然是一種合情、合理、合法的權利行使。在二二八兩百萬人偉大手護台灣運動成功舉行後的此刻,全世界都在看台灣這次公投的結果,究竟台灣人民如何展現自己的意志與態度。過去我們常說台灣要爭取國際社會的支持,台灣到底要用什麼方式爭取支持?這次的公民投票就是一個契機,國際所關注的焦點,不僅在台灣人民對於「強化國防」、「對等談判」議題的同意比率的高低,而且是台灣如何透過公民投票向國際社會宣告台灣國民的主權,進而使台灣變成一個正常化的國家,能夠與世界各國平等交流互動。對台灣國家主體性的確立有重大的意義。同時,也會讓中國瞭解到台灣人民要當家做主的真正心聲與集體意志。

  總之,大家一起參加支持三二○和平公投,對內對外展現台灣人愛台灣、愛和平、愛民主的集體意志與堅定力量,共同維護台灣人民的國家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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