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投票的審查機制

 

陳隆志

      

                 

  各位觀眾朋友,大家平安,大家好,我是陳隆志,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董事長。今天我要講的題目是「公民投票的審查機制」。

  在公民投票提案的申請過程,各國審查公投提案的規定並不相同,有的國家針對公投提案的人數與提案資格等進行「程序要件」的審查,有的國家則是以公投提案有無違反憲法或法律的規定,進行「實質要件」的審查。

  「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是台灣主要負責審查認定公民投票提案的機關。根據《公民投票法》第2條的規定「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由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為之。」《公民投票法》第34條規定「行政院應設全國性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審議全國性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對此,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應該秉持落實「主權在民」,作為審查公投提案的原則。

  在此以民進黨與台聯黨前後針對ECFA政策提出公投的提案為例,部分「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的委員完全不將人民要求公投的訴求當一回事,以技術性枝節的理由,審查公投提案內容,四度駁回台灣人民要求ECFA進行公投的訴求。「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竟然成為限制人民行使直接民權的太上機關。

  一部健全的《公民投票法》應提供公民理性討論的平台,鼓勵人民落實直接民主,決定攸關國家經濟及社會發展的重大事務。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的法源來自於《公民投票法》。基於政黨考慮而任命組成的「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竟然扮演政治黑手,阻止ECFA公投的推動,凸顯「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反民主的本質,也讓台灣國人深刻體認《公民投票法》還有真多改革的空間。

  針對國家重大事務實施公民投票,落實人民主權,是民主國家重要的運作原則。公民投票提案的「審查機制」,是台灣實踐公投民主的障礙之一,對此真多專家學者主張,廢除「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至於公民投票提案的程序審查,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即可。如此,公民投票才可成為台灣民主機制運作的常態。

  多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