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層次公投的實踐

 

陳隆志

      

                 

  各位觀眾朋友,大家平安,大家好,我是陳隆志,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董事長。今天我要講的題目是「憲法層次公投的實踐」。

  透過公民投票制定憲法、修改憲法、通過全國性的法律案或決定重要公共政策,屬於「憲法層次的公民投票」。

  憲法層次的公民投票,以公民投票的方式進行憲法的制定或修改,是主權在民的真諦與落實,人民本來就有這種權利。除了可彌補代議政治的不足、防止國會議員的怠慢失職之外,更可以促進人民的政治參與感,提升民主的素養,體認憲法的精神與內容。

  憲法層次公民投票的實踐,表現在憲法的制定或增修方面,絕大多數民主國家都規定不但要得到國會多數的認可,還要得到公民投票中多數公民的支持,才算正式通過。

  根據統計,1990年以來全世界各洲舉行憲法層次的的公民投票,歐洲地區除外,總共有132次修憲公投,其中非洲國家舉行的次數佔61次,制憲公投總共37次,非洲國家舉行的次數也最多共13次。修憲公投又可以分為變更政治體制,政府組織改造、改變總統選制與任期,以及選制改革四種形式,其中包括:20113月埃及通過公投要求埃及軍方還政於民,以及1994年中非共和國通過總統第二個六年任期的憲法。非洲舉行制憲公投的國家,包括1991年的布吉納法索與2004年的中非共和國

  憲法層次公民投票的實踐,也包括全國性法律或重要政策的公民投票,在憲法的許可範圍內,涵蓋真闊,包括:司法體制、對主政者的信任投票、環境保護、社會福利與經濟政策等等。以冰島公投為例,冰島政府分別於20103月及20114月,連續兩次針對代替冰島網路銀行賠償英國與荷蘭五十億美元的債務議案舉行公投,最後都被人民否決,可說是人民以公投反對重要政策的個案。

  總之,彰顯公民投票是民主政治成熟的一個指標,真多國家都用公民投票得到最大民主正當性,解決國家憲政體制運作的問題。

  多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