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層次公投的實踐

 

陳隆志

      

                 

  各位觀眾朋友,大家平安,大家好,我是陳隆志,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董事長。今天我要講的題目是「國際法層次公投的實踐」。

  以公民投票決定關於國家主權的變動—— 包括獨立、合併或領土的移轉等—— 的問題,屬於「國際法層次的公民投票」。在這個意義上,這個層次的公民投票,其法源來自於國際法的自決權、條約或國際組織的決議,而不是國內法。因此,沒有所謂「公投入憲」的問題。

  當代國際法強調人民自決的原則,任何攸關領土住民的地位歸屬,必須依據住民的共同意志來決定。公民投票顯然是對歸屬不明的領土、非自治領地、託管地等土地上住民選擇獨立建國或國家歸屬,最適當、最民主的方式。這類的案例相當多,最早有1945年蒙古以公投脫離中國獨立,1956年起在聯合國監督下亞洲與非洲真多殖民地,透過公民投票分離獨立的案例相當普遍。

  1990年代在中歐與東歐國家第三波民主化的過程中,因為前蘇聯與前南斯拉夫的加盟共和國,透過公投尋求主權獨立或脫離宗主國的統治,使國際法層次公民投票的實踐達到高峰。1999年亞洲的東帝汶與2011年非洲的南蘇丹,則是近期以公投獨立建國的實例。

  另外,公民投票也可用來處理參加重大國際組織的議題,或者是牽涉到國家主權移轉的議題。在參加國際組織方面,2002年瑞士通過加入聯合國的公投,是最有代表性的案例。在國家主權移轉方面,主要是指歐洲整合的過程中,歐洲國家包括丹麥、愛爾蘭、法國、奧地利、芬蘭、瑞典等國,都是利用公民投票決定加入歐洲聯盟、或者接受歐元,或者通過歐盟憲法等。公民投票還有一個功能就是促成和平,1998年北愛爾蘭與愛爾蘭共和國分別舉行公民投票,通過「北愛爾蘭和平協議」,終止長達三十年的北愛衝突。

  以上這些屬於國際法層次的公民投票,並沒有國內法的規定,而是由各國政府根據內外政治情勢的發展進行評估,選擇適當時機舉辦公民投票。

  多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