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投票的類型

 

陳隆志

      

                 

  各位觀眾朋友,大家平安,大家好,我是陳隆志,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董事長。今天我要講的題目是「公民投票的類型」。

  公民投票是人民的基本權利,以「直接民主」的方式,具體展現人民的共同意志。公民投票主要分為以下三種類型——  國際法層次、憲法層次與地方自治層次。

  首先,就國際法的層次,公民投票常常牽涉到一個國家的主權獨立、國家存亡的問題。當代國際法強調領土的歸屬不是單純土地與財產的交易,而牽涉到領土住民的基本人權與生存福祉,因此有關領土住民的地位歸屬問題,必須根據住民的共同意志來決定。2011年南蘇丹人民在聯合國監督下,以公投獨立建國,是國際法層次公民投票的一個具體案例。同時,要強調的是國際法層次的公投權屬於全體國民,並不須要國內立法作為法源依據。

  其次,憲法層次的公民投票是指制定或修改憲法的過程,必須得到全民的參與。因此,絕大多數的民主國家都規定制憲或修憲不但要得到國會多數的同意,也要得到公民投票多數選民的支持,才算正式通過。有些國家甚至在憲法中規定,透過公民投票修改全國性的法律或重要政策,也屬於憲法的層次。20113月埃及人民通過公投修憲,5月馬爾他則針對離婚合法化的議題進行公投,這些都算是憲法層次的公民投票。

  最後,有關地方自治層次的公民投票,是指地方住民以公民投票的方式,針對專用於該地區的法律或公共政策進行表決。基本上,地方自治層次公民投票的法源基礎,主要來自於憲法或地方制度法的規定。20099月在澎湖舉行的博奕公投,是地方自治層次公投的一個實例。

  《聯合國憲章》明確宣示人民自決原則,公民投票則是落實人民自決的民主利器。經由公民投票展現主權在民的意志,提升人民的政治參與意願,使重要公共政策符合民意,對民主政治的順利運作,有真大的幫助。今後我會就公民投票的三個類型,作進一步個別的說明。

  多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