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國際法與領土變遷

 

陳隆志

      

                

  各位觀眾朋友,大家平安,大家好,我是陳隆志。今天我要講的題目是「當代國際法與領土變遷」。

  在聯合國成立之前,使用軍事力量取得領土被視為合法、受到容允。聯合國成立後,強調「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係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以及「各會員國應以和平方法解決其國際爭端,以免危及國際和平、安全及正義」,這個規定改變了傳統國際法,以征服取得領土成為違反《聯合國憲章》的不法行為。

  領土移轉牽涉到領土,也牽涉到對人民、資源與制度的權力與控制。為了確保世界公共秩序的穩定,兼顧領土上人民的願望與福祉,當代國際法處理領土變更強調下列三個原則:

  第一、時空性原則:強調解決過去領土歸屬的問題,要適用當時的國際法原則加以解決。例如:探討1895年的《馬關條約》將台灣割讓給日本是否有效等問題時,要適用1895年當時的國際法原則加以解決。但是,假使在整個演變的過程中,對領土歸屬的紛爭一直未解決,時至今日,便要適用今日的國際法原則來加以解決,而不是適用一百多年前的國際法,這就是「時空性原則」。

  第二、國際解決領土爭端不使用武力的原則:和平解決爭端的原則是《聯合國憲章》最重要的一個大原則。

  第三、人民自決的原則:一個領土的歸屬,不是土地與財產的交易,而是牽涉到整個領土上住民的基本人權與生存福祉。所有關於領土住民將來的歸屬、地位等問題,都必須依據全體住民的意志來決定,這便是人民自決的真諦。

  聯合國的運作與決策清楚顯示,尊重有關住民真正願望是領土變更最重要的指導原則。國際法院法官Hardy Dillard指出:「是人民決定領土的命運,而不是領土決定人民的命運」。這正是當代國際法處理領土歸屬代表性的詮釋。

  多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