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國際法與領土變遷

 

陳隆志

      

                

  各位觀眾朋友,大家平安,大家好,我是陳隆志,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董事長。今天我要講的題目是「傳統國際法與領土變遷」。

  「國家領土的變遷」是指自然或人為的因素,使得國家的全部或部分領土發生變更的國際法律行為。

  在十八世紀君主專制的時代,國家的領土被視為君王的私有財產,任何有關國家領土的取得與變更,幾乎都是遵照君主個人的意志來決定。直到歐洲殖民勢力崛起後,才打破這款由君王決定領土歸屬的慣例。

  規範領土取得的國際習慣法形成於歐洲強權是世界舞台主要參與成員的時代;當時殖民強權以取得領土作為建立帝國過程的一部分,他們以軍事武力為靠山,佔領海外廣大的殖民地,也搜刮殖民地的自然資源與市場。在那個時代,使用軍事武力以取得領土的主權,被視為合法且理所當然,殖民強權的主要考慮是如何在權力平衡的世界中,鞏固擴張取得的利益與成果,快速解決或減少爭端衝突。至於殖民地內住民的願望與福祉,既不受到決策者的重視,也不是傳統國際法在形成領土取得的規範時所考慮的項目。

  傳統國際法對於領土取得的模式,一般分為「先占」、「割讓」、「征服」、「時效取得」與「自然作用」五種,其中除了「自然作用」之外,其他都是國家的行為。在四項國家的行為當中,先占與時效取得是國家單獨的行為,割讓是根據條約將領土移轉給另外一個國家的法律行為,而征服則是一個國家不經他國的同意,使用武力將其領土據為己有的行為。

  由於台灣人四百年來被統治、被出賣的歷史與國際法領土變遷原則息息相關,今後將以台灣為主體,針對國際法處理領土變遷問題的幾項原則,加以分析與探討。時至今日,領土變遷已不再是單純領土主權移轉的問題,特別是聯合國成立以來,當代國際法以《聯合國憲章》為根本大法,發展出一套和平解決爭端、不使用武力與人民自決處理領土變遷的原則,是我們會探討的議題。

  多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