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構成的要件

 

陳隆志

      

                

  各位觀眾朋友,大家平安,大家好!我是陳隆志,台灣文教基金會董事長。今天我要講的題目是「國家構成的要件」。

  主權國家是當代國際法最重要的主體,也是國際法適用的主要對象。由於國際法的主要內容與主權國家的權利義務息息相關,在探討國際法相關議題之前,有必要先瞭解甚麼是「國家」以及「國家構成的要件」。

  一般來講,「國家」是指一個地域所組成的共同體,國家權力對外獨立,除依照國際法的原則外,不受其他國家的支配或限制。至於,國家的構成要件,長期以來大都以1933年《蒙特維多國家權利與義務公約》的規定為標準。依該公約,「國家作為國際法人應具備以下的資格:(1)固定的人口,(2)一定界限的領土,(3)有效統治的政府,及(4)與他國交往的能力」。

  該公約特別指出,一個國家的存在是事實問題,不須要他國的承認。一定界限的領土是國家不可欠缺的基本要素;雖然國家的領土範圍不一定可以完全界定清楚,甚至會有糾紛,但是再加上固定的人口,等於是一個相當穩定的地域共同體。國際法對於政府的形式雖然沒有作特別的規定,但要求該政府有意願與能力承擔國際法的責任與義務,並與其他國家進行國際互動關係。

  在此特別要強調的是當代國際法的基本原則是建立在國家不分大小、強弱、貧富,在法律上都具有主權平等與互相獨立的特質。主權國家可獨立行使其管轄權,不受外國勢力對本國內政的干涉與統治,尤其是不允許強國任意決定他國主權的歸屬。

  今日的台灣,符合上述的國家要件,當然是一個國家,但目前仍沿用「中華民國」的國號,還不是一個「正常化國家」。台灣是一個完全獨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外的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自1949年建國以來,從未實際統治管轄過台灣與台灣人民,則是鐵的事實。這款事實,證明「台灣、中國,一邊一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互不隸屬的兩個國家。

  多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