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上承認的理論與實踐

 

陳隆志

      

                

  各位觀眾朋友,大家平安,大家好,我是陳隆志,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董事長。今天我要講的題目是「國際法上承認的理論與實踐」。

  國際法上的「承認」可分為「國家承認」與「政府承認」。「國家承認」是指既存國家對於新國家表示接受並願意與其展開互動交往的行為。「政府承認」則在既存國家,政府發生違憲變動(例如:革命或政變)時所引起是否承認新政府代表性的問題。對於新政府的承認,重點在於新政府的有效控制性、正當性、合法性的評估,既存國家的主體連貫性不受影響。

  國際法學界對於「國家承認」的理論探討,主要有宣示(declaratory)與創設(constitutive)兩種論說,各有不同的支持者。「宣示說」強調一個政治實體只要具備國家客觀存在的條件,包括固定的人口、一定界限的領土、政府及與他國交往的能力,國家就已存在,無須他國的承認。被認為已成為國際習慣法的1933年有關國家權利義務的Montevideo Convention就明白採取這一說。反之,「創設說」指出承認的行為是一個新政治實體或為一個國家的必要條件,必須有其他既存國家的承認,一個新的政治實體才能成為國際社會的正式成員。

  創設性理論認為承認有創設新國家的國際法效果,而宣示性理論則認為承認僅有凸顯事實的效果。一個關鍵的難題是:到底需要得到幾個國家的承認、哪些國家的承認,才能算數。

  就國際法的實踐,承認的實際狀況大體是介於這兩種理論之間。實際上,複雜的承認行為背後所涵蓋的意義,並不適合以單純的承認理論來作詮釋。

  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在國際場域長期的外交鬥爭過程中,既存國家對它們的承認究竟是國家承認或政府承認,就引起相當的紛爭。理論的複雜性,再加上政治考慮,要保持「純粹」的承認理論,真是難上加難。

  多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