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國際法地位的不同觀點

 

陳隆志

      

            

  各位觀眾朋友,大家平安,大家好,我是陳隆志,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董事長。今天我要講的題目是「台灣國際法地位的不同觀點」。

  有關台灣國際法律地位的問題,見仁見智,眾說紛紜,主要有三說:第一、台灣的國際法律地位早已決定,台灣屬於中國;第二、台灣的國際法律地位過去未定,現在仍未定;第三、台灣的國際法律地位過去未定,現在已定,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

  首先,「台灣的國際法律地位早已決定,台灣屬於中國」說,主要是中國國民黨政權與中國共產黨政權所提出,他們也有各自不同的論述。中國國民黨政權以片面宣布廢除不平等的《中日馬關條約》,並根據「開羅宣言」,中國國民黨政府接受日本的投降以及佔領統治台灣等理由,主張台灣屬於中國。中國共產黨政權從台灣自古就是中國不可分的一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中華民國」有關台灣與澎湖的權利,以及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宣稱台灣屬於中國。另外,也有人主張「只要台灣沒有對外正式宣佈獨立,台灣就是中國叛亂的一省」。

  其次,「台灣的國際法律地位過去未定,現在仍未定」說,以《舊金山對日和約》規定日本放棄對台灣與澎湖的主權及一切權利、主張,但並沒有定明日本放棄後台灣的歸屬國,作為主要的論述。對於台灣地位未定的說法,又分成「台灣主權屬於台灣人民」、「台灣主權屬於美國」等不同的主張。

  最後,「台灣的國際法律地位過去未定,現在已定」說,又可分為三種講法:第一種講法是「台灣國家進化論」,以歷史階段性的論述,強調透過台灣的民主化與人民的有效自決,台灣已由被軍事佔領地進化為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第二種講法是新生國家論,強調台灣具備人民、領土、政府與對外交往的能力等國家成立要件,是一個事實上(de facto)獨立的新國家,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新生的國家,既不是繼承「中華民國」,也不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分裂出來。第三種講法是台灣是事實上(de facto)的獨立國家,但還不是一個法律上(de jure的獨立國家。

  多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