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關係法與台灣國家安全

 

陳隆志

      

            

  各位觀眾朋友,大家平安,大家好,我是陳隆志,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董事長。今天我要講的題目是「台灣關係法與台灣國家安全」。

  《台灣關係法》自19794月生效以來,扮演確保台灣安全的角色。美國提供台灣充分必要的軍備協助,使得台灣政府能夠專注於經濟發展、促進台灣政治朝向民主化、本土化與社會多元化的目標發展。

  在《台灣關係法》前言與十八條條文中,前後總共六次針對台灣安全的部分,表達美國對維護台灣國家安全的基本立場與態度:

  第一、 2B2項,強調西太平洋地區(包括台灣)的和平與安定,符合美國的政治、安全與經濟利益,而且是國際間關切的事務;

  第二、 2B4項,聲明任何意圖以非和平方式,包括使用經濟抵制或禁運手段,決定台灣的未來,將被視為對西太平洋地區和平及安定的威脅,為美國所嚴重關切;

  第三、 2B6項,要維持美國的能力,以抵抗任何訴諸武力、或使用其他高壓手段,危及台灣人民安全及社會經濟制度的行動。

  第四、 根據第3A項,美國同意提供台灣必要數量的防衛物資與技術服務,以確保台灣掌握足夠的自衛能力;

  第五、 3B項,闡明美國總統與國會根據他們對台灣自我防衛需要的判斷,提高必要的防衛物資與數量;

  第六、 3C項,強調台灣人民的安全或社會經濟制度一旦受到威脅,美國總統應立即通知國會。

  《台灣關係法》明確宣示美國政府對於促進與維持台灣和平與穩定的堅定立場與態度。《台灣關係法》生效三十一年以來,雖然1982年美國雷根總統在美中《八一七公報》同意在質與量逐漸減少對台軍售,但是台灣方面也獲得美國政府沒有終止對台軍售時間表的「六大保證」,降低台灣對於美中簽署《八一七公報》的疑慮,美國還是不改對台軍售的立場,力求台海兩國兩岸軍力的均衡。1996年,台灣舉行總統大選,中國以飛彈威脅台灣,美國柯林頓總統派遣第七艦隊航空母艦至台灣海峽附近,化解台海危機,是《台灣關係法》促進台海地區和平、安全與穩定的展現。

  多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