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關係法與美中三大公報

 

陳隆志

      

          

  各位觀眾朋友,大家平安,大家好,我是陳隆志,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董事長。今天我要講的題目是「台灣關係法與美中三大公報」。

  美國自1979年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建交以來,始終採取「一個中國,但不是現在」的政策,並以《台灣關係法》及美中三大公報,作為「一個中國政策」的支柱,一再強調台灣的將來必須以和平方法解決。

  在冷戰後半期,美國政府採取「聯中制俄」的外交政策,先後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署1972年的《上海公報》、1979年《美中建交公報》與1982年《八一七公報》。在《上海公報》中,美國「認知」(acknowledge)中國的立場—— 台灣海峽雙邊的所有中國人都認為中國只有一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美國政府對此一立場不提出異議。在《美中建交公報》中,美國「承認」(recognize)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並「認知」(acknowledge)中國的立場—— 中國只有一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在《八一七公報》中,美國重申《美中建交公報》,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唯一的合法政府,並「認知」中國的立場——  中國只有一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承認」與「認知」不同。在這三大公報中,美國始終沒有「承認」台灣的主權屬於中國。

  《台灣關係法》的起源是美國國會為了避免美、中建交之後,對台灣與台灣人民的權益造成傷害所通過,經美國總統簽署後公布為美國法律。《台灣關係法》在實質上將台灣當做一個國家看待,在「非外交關係」的基礎上,繼續維持美、台雙方在商業、文化及其他關係;美國有義務提供必要的防衛性武器,維持台灣自我防衛的能力。

《台灣關係法》與美中三大公報在美國國內法的效力不同。《台灣關係法》是經由國會依立法程序表決通過,並經總統簽署公佈實施的法律;而三大公報則是美國總統依其自身的外交權限所宣佈的「單純行政協定」,並未經過國會的表決通過。因此,《台灣關係法》的法效力與位階高於三大公報,這是美國立法及行政部門的共識。

  多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