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關係法立法的由來
陳隆志
各位觀眾朋友,大家平安,大家好,我是陳隆志,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董事長。今天我要講的題目是「台灣關係法立法的由來」。
美國在冷戰時期為了圍堵蘇聯勢力的擴張,在尼克森總統主政期間,開始修正美國的東亞政策,推動「聯中制俄」的外交策略,積極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釋出善意。 1972年2月21日尼克森總統正式訪問中國,並與中國簽署《上海公報》,宣示美國與中國關係的正常化,符合美中兩國人民的利益,也有助於緩和亞洲與世界的緊張情勢。 1973年2月美國與中國雙邊關係進入一個新階段,雙方決定各派代表在華盛頓與北京互設「聯絡辦事處」,發展半官方的關係,加上美國負責相關事務的官員訪問中國頻繁,使美中「正常化」關係進入白熱化的階段。 1977年卡特總統上台,延續尼克森「聯中制俄」的路線,視台灣為華盛頓與北京建立正常關係的絆腳石;1978年12月16日卡特總統向國際社會宣布,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並建立雙邊外交關係,自1979年1月1日起生效。在中國的堅持下,美國政府正式終止與中華民國的外交關係,並廢止與中華民國的共同防禦條約。
美中建交之後,美國友台的國會議員認為不可因為美國與中國建立外交關係,影響台灣與美國實質關係的延續,尤其是台灣的安全,乃於1979年4月10日通過《台灣關係法》(Taiwan
Relations Act),經卡特總統簽署公布後成為美國國內法,作為規範美國與台灣雙方「非外交關係」的法律依據。
雖然美國與中國的建交,對台灣社會與人民帶來真大的衝擊,但是《台灣關係法》自1979年生效以來,保障了台灣的安全與穩定,幫助台灣維持安定成長的環境、創造台灣經濟發展的奇蹟。同時,在《台灣關係法》之下台、美雖然無正式邦交的關係,但是台、美間經濟、社會、文化各方面的交流,非常順暢,對於台灣政治的民主化、本土化,演進為一個與中國互不隸屬的實質上國家,大有貢獻。 多謝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