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人權日與台灣人民自決

 

陳隆志

      

         

各位觀眾朋友,大家平安,大家好,我是陳隆志,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董事長。今天我要講的題目是「國際人權日與台灣人民自決」。

十二月十日是國際人權日。194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世界人權宣言》後,「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利上一律平等」,成為人類文明發展的大趨勢。

《世界人權宣言》經過六十一年的發展,使「人權」成為全體人類與所有國家努力實現的共同標準。因應國際時空環境的變化與人類社會進步發展的需要,人權的概念由第一代重視公民與政治權利開始,第二代強調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發展到第三代強調人民自決權、發展權、健康環境權與和平權等集體人權。

人民自決是人民集體人權重要的一環。人民自決的原則可以追溯到近代民族國家建立的第十七世紀。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美國威爾遜總統強力倡導,強調「政府所有正當的權力來自被統治者的同意」。

人民自決的具體實踐,就是一個領土上的人民建立他們的國家,維持國家的獨立自主,排除外來的脅迫干涉,以追求、增進與維護全民的生存發展與福祉,決定他們共同的命運。

《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一條強調「人民意志應為政府權力之基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都賦予人民自決原則崇高的地位。兩個人權公約都在第一條以相同的文字宣示:「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他們憑這種權利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並自由謀求他們的經濟、社會與文化的發展。」這個原則為真多聯合國的宣言與決議,一再確認。

人民自決是一個持續發展的過程:人民靠這個天經地義的原則,爭取獨立自主;在建立一個主權獨立國家之後,靠這個原則來排除外力的脅迫干涉,維護國家的完整獨立,決定他們的共同命運。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殖民地人民得到解放,新興國家陸續出現,聯合國的會員國由原始的51國,增加為192國,其大動力就是人民自決原則的落實。

人民自決的根本是人性尊嚴與人權,台灣的前途由台灣人民來決定,這是人民自決原則的落實,也是台灣人民的基本權利。

多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