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權利公約通過二十週年

 

陳隆志

      

         

各位觀眾朋友,大家平安,大家好,我是陳隆志,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董事長。今天我要講的題目是「兒童權利公約通過二十週年」。

1959112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兒童權利宣言》,強調兒童的身心尚未成熟,在出生以前或出生之後,都應該受到法律與其他方面適當的特別保護。人權是普世價值,每一個人,包括兒童,都應該享有公民、政治、經濟、社會與文化的權利,特別是兒童的權利更需要特別照顧與保護。

保障兒童權益的概念,不只出現在1948年聯合國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1959年《兒童權利宣言》、1966年《經濟、文化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甚至1979年通過的《反婦女歧視公約》,也非常重視。1989112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兒童權利公約》,對保障兒童人權提出具體詳細的規範,呼籲所有會員國積極參與簽署、批准或加入,以落實保護兒童的權利與福利。

《兒童權利公約》自通過以來,在聯合國兒童基金積極推動下,結合會員國政府、國際非政府組織、各國民間企業、宗教與文化團體的力量,採取一切適當的保護措施確保兒童人權,成為國際社會的共識,到2008年底為止有193個國家批准與加入《兒童權利公約》。

聯合國大會於2000525日又通過《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任擇議定書(Optional Protocol to 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on the Involvement of Children in Armed Conflict)》以及《關於兒童販賣任擇議定書(Optional Protocol to 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on the Sale of Children, Child Prostitution and Child Pornography)》。這兩份《兒童權利公約》的議定書,凸顯聯合國對確保兒童人權的用心,對保護兒童遠離武裝衝突,避免淪為兒童色情、人口販賣的犧牲品的努力。

《兒童權利公約》促進兒童得到基本生存與發展的機會,保護兒童避免受到剝削、虐待、暴力與歧視。雖然追求兒童生存、照顧與發展的權利是基本人權,但是台灣因為被聯合國排除在外,兒童人權一再受到忽視,如何使台灣兒童人權與國際人權接軌,台灣政府與人民要多多努力,聯合國更不可置身度外。

多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