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的體制

 

陳隆志

      

         

各位觀眾朋友,大家平安,大家好,我是陳隆志,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董事長。今天我要講的題目是「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的體制」。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來自兩個推動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的國際組織的結合:1883年《工業產權保護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成立的「巴黎聯盟」,與1886年《文學及藝術品保護伯爾尼公約(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成立的「伯爾尼聯盟」。

1967714日,為了提升「巴黎聯盟」、「伯爾尼聯盟」與其他促進智慧財產權保護聯盟現代化管理的效率,在瑞典斯德哥爾摩(Stockholm)召開會議,簽署《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成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簡稱WIPO1970426WIPO正式成立運作,197412月成為聯合國體系下負責維持與促進國際智慧財產權尊重與保護的專門機構。WIPO目前有184個會員國,超過170個國際非政府組織具有觀察員的地位,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

大會(General Assembly)是WIPO主要的管理組織之一,由加入《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會員國,或與WIPO相關的智慧財產權保護聯盟會員國所組成。大會每年開會一次,主要的任務是任命WIPO幹事長(Director-General),審議幹事長提出的工作報告與WIPO的預算,而且要審議協調委員會所提出的報告與活動。

成員國會議(Conference of All State Members)是由WIPO全體會員國組成,每兩年開會一次,負責討論與處理重要的智慧財產權問題,建立WIPO的基本政策與主要綱領,以及修改《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

協調委員會(Coordination Committee)是由WIPO會員國中,擔任巴黎聯盟或伯爾尼聯盟執行委員會委員,或者兼任兩個聯盟的執行委員會委員組成。協調委員會每年召開一次,處理巴黎聯盟、伯爾尼聯盟與其他聯盟共同相關的,或者WIPO與其他聯盟相關的行政與財政事務。國際局(International Bureau)是WIPO的秘書處,由幹事長負責管理。幹事長對外代表WIPO,須向大會報告WIPO對內對外的業務。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透過以上四個機關-大會、成員國會議、協調委員會及國際局,推動國家與國家之間,或WIPO與國際組織之間的合作,促進國際社會對於智慧財產權的保護。

多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