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投資爭端處理中心

 

陳隆志

      

         

各位觀眾朋友,大家平安,大家好。我是陳隆志,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董事長。今天我要講的題目是「國際投資爭端處理中心」。

世界銀行集團中,國際投資爭端處理中心(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the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是負責協調與仲裁投資爭議的機關。它的主要目的是增進投資地政府與外國投資者之間的信任關係,化解投資地政府與外國投資者之間的投資爭議,促進經濟發展。

國際投資爭端處理中心於1966年成立,是根據「解決投資爭端公約」(Convention on the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between States and Nationals of Other States)。到目前為止,「解決投資爭端公約」共有143個國家完成批准、加入的程序。

國際投資爭端處理中心設有行政理事會(Administrative Council)與秘書處。行政理事會是爭端處理中心主要的管理機關,由每一個會員國指派一名代表組成。行政理事會主要的職權是選舉總幹事與副總幹事,制定國際投資重要調解與仲裁的規則與條例,審查爭端處理中心的年度運作報告與收支預算。

秘書處由總幹事、副總幹事與工作人員所組成。總幹事對內管理秘書處,執行行政理事會所通過的規則與條例,確保調解與仲裁程序的順利進行,對外代表爭端處理中心。副總幹事協助總幹事,負責國際投資爭端處理中心一般的行政庶務。秘書處主要的功能,包括掌理爭端處理中心的行政事務,提供調解委員會所需要的行政支援,協助仲裁法庭與特別委員會的有效運作,維持調解或仲裁案程序的進行與合理的經費支出,以及發表有關的最新資訊。秘書處的一般行政費用由國際復興開發銀行負擔;至於進入調解與仲裁程序的開支,則由爭端當事國負擔。

國際投資爭端處理中心成立調解與仲裁小組,每一個締約國得指定調解員與仲裁員各四名,行政理事會主席可以指定各十名。在特定案件被選任的調解員或仲裁員,須秉持獨立超然的精神,做出公正的判斷。國際投資爭端處理中心提出仲裁要求,必須獲得爭端雙方的同意;所有會員國必須承認與執行爭端處理中心最後的仲裁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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