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勞工組織的體制

 

陳隆志

      

         

各位觀眾朋友,大家平安,大家好,我是陳隆志,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董事長。今天我要講的題目是「國際勞工組織的體制」。

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簡稱ILO)成立於1919年,1946年成為聯合國體系下處理勞工事務的專門機構。國際勞工組織成立的宗旨是透過國際勞工立法與其他國際合作的方式,協助勞工擺脫不公義、困苦與貧窮的困境,實踐社會正義、促進世界和平。國際勞工組織的結構非常特殊,由勞方、資方與政府三方代表所組成,三方以平等的地位,參與國際勞工政策的制訂與規劃。這種三方參與的制度,提供勞方與資方代表反映心聲的管道,在制訂政策過程中,不同的立場與意見受到重視,既可凸顯國際勞工組織決策的代表性,也可避免政策運作偏離實際。

國際勞工組織的體制包括國際勞工大會、理事會與國際勞工局。國際勞工大會是國際勞工組織最高權力機構,主要是制訂國際勞工標準、審查預算及研議重要的勞工與社會問題,通過國際勞工公約與建議書。按照國際勞工組織憲章的規定,會員國派出四名代表參與國際勞工大會,其中二名是政府代表,勞方與資方各有一名代表,每一位代表參加大會討論有單獨表決的權利。

理事會是國際勞工組織的執行機構,由五十六席理事代表組成:政府理事有二十八席,其中十席為常任理事,由巴西、中國、法國、德國、印度、義大利、日本、俄羅斯、英國與美國等主要工業國家的代表擔任,其他十八席代表,則由國際勞工大會選出;另外,勞、資兩方各有十四席理事。理事會監督所屬國際勞工局的工作,決定國際勞工大會的議程,以及執行憲章所規定的工作。國際勞工局負責國際勞工組織主要的秘書與業務工作,編輯與發行探討國際工業或勞工議題的刊物。

國際勞工組織自成立以來,會員國總數由最初的42國,增加到目前的182國,台灣並不在內。台灣政府欠缺有效溝通的管道表達立場,台灣人民的經濟、社會與勞動權益,長期被國際社會所忽略,凸顯台灣長久被隔絕在聯合國大門之外的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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