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投審議會政黨比例制違憲

 

陳隆志

      

      

各位觀眾朋友,大家平安,大家好,我是陳隆志,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董事長。今天我要講的題目是「公投審議會政黨比例制違憲」。

    2003年11月2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公民投票法》,12月20日行政院送請立法院覆議《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其中一項是第三十五條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委員的產生方式,由各政黨依立法院各黨團席次比例推薦產生。

    基本上,公投審議委員會的設置與委員的任命,來自於中國國民黨與親民黨等在野黨的主張,當時執政的民進黨政府對此表達反對的態度,行政院對國親兩黨聯手通過的法案提出覆議案,受制於朝小野大的國會生態,立法院否決行政院的覆議,而維持原決議。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今年7月11日開會,做出釋字第六四五號解釋:公投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採取政黨比例代表制,實質上行政院只能被動接受、再送交總統任命的規定,剝奪了行政院依憲法應享有人事任命決定權,違反了憲法權力制衡的原理,抵觸權力分立原則。因此,該條款自本解釋公布日起,一年後失效。

公民投票最高的法源依據就是「主權在民」,任何公投的議題都應該避免受到政黨的操控或政治力的干預,大法官會議對行政院公投審議委員會委員依政黨比例原則產生,乃做出違憲解釋。此解釋表示立法院或政黨背後所代表的代議政治間接民主,不應該影響主權在民、直接民主的落實。

要之,人民才是公投法的主體,台灣公投法設計的缺陷,使公投案的通過難上加難,民意無法伸張。鑒於過去六項全國性公投案全部挫敗的經驗,加上中國國民黨集行政與立法權於一身「完全執政」的現狀,補正公投法雖有困難但確有必要。

台灣民主政治發展至今,歷經持續的演進過程,達成有效的人民自決,就是一連串向不可能挑戰的過程。假使執政黨一再漠視公投法補正的必要性與迫切性,台灣本土社團必須加速串連,結合台灣人民的力量,對中國國民黨施加更大的壓力,以達到公投法補正的目標。

多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