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與兒童人權

 

陳隆志

      

    

各位觀眾朋友,大家平安,大家好,我是陳隆志,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董事長。今天我要講的題目是「聯合國與兒童人權」。

1924年國際聯盟提出「日內瓦兒童權利宣言」,強調所有國家的男女不分種族、國籍都應承認人類有提供兒童最好教養的義務。聯合國成立之後,1948年通過「世界人權宣言」,成為兒童人權的基礎。之後,聯合國大會在19591120日通過「兒童權利宣言」,19891120日通過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

聯合國不只是提出強調道德勸說性質的宣言,也通過具有實質權利義務約束性質的公約,使兒童人權的內涵愈來愈完備。國際社會也形成保護與落實兒童人權的重要共識--任何人不管是兒童的父母親、社會慈善團體或政府部門,都必須採取一切適當措施確保兒童得到保護,不受基於兒童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家庭成員的身分、活動、所表達的觀點或信仰,而加在兒童身上的一切形式的歧視或懲罰。

聯合國兒童基金(UNICEF)是當前國際推動保護兒童權利的重要國際組織。自1946年成立以來,聯合國兒童基金積極與各國政府、非政府組織、民間企業、宗教與文化團體等合作,宣導對兒童人權的保護,幫助兒童實現他們的基本需求,並為他們提供更多成長發展的機會,以激發他們的潛能。

聯合國於2000年提出千禧年八大發展目標,與兒童的幸福生活息息相關。前六項目標包括:消除貧窮飢餓,普及初等教育,促進兩性平等,降低兒童死亡,改善產婦健康,消除愛滋病與其他疾病的威脅,直接與兒童權益有關。最後兩項目標——確保環境的永續發展與促進全球的合作——的實現,則間接有助於改善兒童的生活。

保護兒童、關懷兒童人權的理念,已經成為世界潮流,各國政府不但將此目標列為重要的政策,也是人類社會共同發展的目標。台灣應及早加入聯合國,成為兒童權利公約的締約國,使台灣兒童人權與國際人權接軌,台灣的小朋友也能享有公約中所有的權利與保護。這是國內兒童福利團體所關心的代誌,也是台灣的人民與政府需要共同打拚的目標。

多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