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勞工組織與勞動人權

 

陳隆志

      

    

各位觀眾朋友,大家平安,大家好,我是陳隆志,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董事長。今天我要講的題目是「國際勞工組織與勞動人權」。

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簡稱ILO)是在1919年成立,根據「凡爾賽和約」作為國際聯盟的附屬機構。1945年聯合國成立,19461214日國際勞工組織成為聯合國體系下處理勞工事務的專門機構。1969年,由於促進與保障勞工基本權益的傑出表現,國際勞工組織得到諾貝爾和平獎。

國際勞工組織成立的宗旨是促進充分就業與提高生活水準,增進勞資雙方的合作,擴大社會安全機制,保護勞工基本生活與健康,透過立法提升勞工的福祉,實踐社會正義,促進世界和平。

國際勞工組織的結構特殊,是由勞方、資方與政府三方代表所組成,三方代表都享有平等的地位,獨立參與國際勞工組織的運作。ILO的主要機關為:國際勞工大會,負責研議與通過國際勞工公約與建議書,提供討論國際勞工與社會問題的溝通平台;理事會是ILO的決策機關,決定國際勞工組織的發展政策,向國際勞工大會提出預算與計畫案;國際勞工局是ILO的行政秘書單位。

國際勞工組織研議國際勞工公約與建議書,訂定國際勞工標準,確保勞工的基本權益。國際勞工公約經過各會員國批准,具有法律的拘束力。保護國際勞動人權的核心公約,包括:第一、結社的自由及有效承認團體交涉權;第二、排除所有形式的強迫或強迫性勞動;第三、有效廢除童工;第四、排除就業與職業的歧視。此外,國際勞工組織也針對就業、職業培訓、工作條件與環境等事項,向各會員國提出合作計畫與技術支援,以及向各會員國政府、勞資雙方提供研究報告等資訊。

台灣長期被隔絕在聯合國大門之外,無法參與聯合國體系下的國際組織,台灣人民的經濟、社會與勞動權益,被國際所忽略,政府欠缺有效溝通的管道表達立場,而人民也無法得到國際勞工公約的保護。如何在推動以台灣之名入聯合國的大原則下,強化政府、勞、資三方參與國際勞工組織的運作,是未來努力的一個方向。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