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是事實獨立或法理獨立

 

陳隆志

      

  

各位觀眾朋友,大家平安,大家好,我是陳隆志,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董事長、台灣國際法學會理事長。今天我要講的題目是「台灣是事實獨立或法理獨立」。

有關台灣國際法律地位的問題,另外一個觀點就是:「台灣是一個事實獨立(de facto independence)的國家,但還不是法理獨立(de jure independence)的國家」。這是咱今日要探討的觀點。

依據國際法,一個國家的構成要素有四:(1)人民,(2)有效控制的領土,(3)政府,以及(4)與外國交往的權能(主權)。國號與國旗並不是國家的構成要件;而一個國家的存在也不受承認國多少的影響。

一個國家對其領域內的人事物及資源具有最高的統治權力,這就是一般所謂的主權;而一個國家也具有自主性,不受其他國家的統治管轄,這就是獨立性。「主權獨立」是一個國家的特質。

什麼是「事實獨立」,什麼是「法理獨立」?國際法專家的看法相當分歧。因此,如何區分的標準,也相當含糊。是以承認國的質與量來決定?而獲得「普遍的承認」到什麼程度才算是「法理獨立」?近半世紀以來,從一百多個新獨立國家的實例來看,此種區別已失去意義。

總之,就事實獨立或法理獨立而言,台灣都是一個國家。依國際法,一個國家──不分大小、強弱、貧富,不管承認國或邦交國的多少──在法律上都具有平等的國際人格,享有主權與獨立性。

經過「人民的有效自決」,台灣已經由被軍事佔領地進化為一個國家,但還不是一個正常化的國家。就國家的構成要件來看,台灣代表我們國家真實的存在,「中華民國」則是一個虛幻的名號,造成人民國家認同的分歧以及台灣在國際上步步難行的困境。國際社會都以台灣稱呼我們,卻反對台灣政府及人民自稱為台灣。天下哪有這種道理!

台灣需要國家正常化。使台灣成為名實合一的正常化國家,才是真理。

多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