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巴黎原則

 

陳隆志

                            

  

各位觀眾朋友,大家平安,大家好,我是陳隆志,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董事長。今日我要講的題目是「聯合國巴黎原則」。

    國際人權標準在聯合國的主導下,有真好的發展。1993122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關於促進與保護人權國家機構地位的原則」,也就是通稱的「巴黎原則」。

聯合國通過巴黎原則的主要目的,在鼓勵各國設立獨立超然的國家人權委員會,以在國內落實國際人權保護的目標。為了塑造國家人權委員會為一個功能多元、立場超然的機構,巴黎原則對人權委員會「權責與職責的確立」、「獨立性與多元化的保障」、「人權業務的運作」及「準管轄權的地位」等都有明文的規範。

第一、權責與職責的確立:國家人權委員會應具備促進與保護人權的權限,而權限的來源則來自於憲法與特別法廣泛的授權,並具體規定其組成與權限範圍。

第二、獨立性與多元化的保障:國家人權委員會的組成及其任命,必須按照一定的程序,這個程序應提供一切必要保障,以確保促進與保護人權社會力量的多元代表性。

第三、人權業務的運作:國家人權委員會定期召開全體會議,在其所掌業務內,自由審議處理屬於權限範圍內的問題,無須向上級機構請示,同時也應與關心弱勢者的非政府組織或人權團體建立協商互動關係。必要時可設立地方分支機構,協助人權委員會履行義務。

第四、準管轄權的地位:國家人權委員會可擁有「準司法」機構的地位,對於可能侵犯人權的具體個案,進行調解、仲裁與裁決。必要時,得代替個人或社群進行追訴,在落實人權保護的議題上,可補立法、司法及行政權之不足。

巴黎原則所提供的是一般性原則,對一般性原則在不同國家的具體實踐,留有相當的彈性,以兼顧個別國家的國情環境與文化。制度化保障人權的社會,是優質化民主社會的前提,台灣要成為一個現代進步的國家,必須遵循聯合國的「巴黎原則」,早日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以落實「人權立國」的精神。

  多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