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人權委員會國際研討會

 

陳隆志

                            

  

各位觀眾朋友,大家平安,大家好,我是陳隆志,台灣國際法學會理事長。今日我要講的題目是「國家人權委員會國際研討會」。

鼓勵各國設立超然獨立的國家人權委員會,以在國內落實國際人權保護為目標,是國際人權發展的大潮流。台灣自從1971年被聯合國排除在外,也被迫退出國際人權體系,因為欠缺國際參與、學習與觀摩的機會,台灣與聯合國人權體系的發展脫軌,影響台灣人民對國際人權價值規範的瞭解。

為了推動聯合國倡導國際人權保護的理念,擴大國內各界對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認識,台灣國際法學會與台灣民主基金會於10月14日至15日共同舉辦「國家人權委員會國際研討會」,已圓滿結束。

此次應邀參加的國際貴賓,有來自菲律賓、阿富汗、韓國、蒙古及愛爾蘭等五個國家的國家人權委員會主席與代表,研討會討論的重點是吸取各國國家人權委員會的發展運作經驗,作為台灣未來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參考,使聯合國國際人權保護的理念,能在台灣落實。經過國內外學者專家二日熱烈的討論,針對未來台灣國家人權委員會的組成與運作,提出幾點寶貴的建議:

第一、超然獨立:國家人權委員會必須受到憲法或特別法的保障,以確保其超然獨立行使職權的立場,包括該委員會預算的自主性。

第二、多元代表: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委員有固定任期,委員會的組成除了人權學者,法律專家之外,還應包括關心人權發展的非政府組織與人權保護團體的代表等,以凸顯社會不同階層代表多元化的特色。

第三、專業權威:國家人權委員在人權諮詢與調查扮演重要的角色,除了提出人權報告、政策建言、立法草案或建議,對人權議題也有進行調查的權限。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工作內容及成果,必須接受社會各界的檢驗。

第四、明定職權範圍:為避免資源的重複浪費及管轄權的衝突,國家人權委員會應明確設定職權範圍。例如,無限制受理申訴案件,不但會增加人權委員會的工作負擔,也會引起與現存的司法、監察機構的衝突,影響人權委員會的正常運作。

多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