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

 

陳隆志

                            

  

各位觀眾朋友,大家平安,大家好,我是陳隆志,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董事長。今日我要講的題目是「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

聯合國的人權機構,分為兩類:一種是「憲章機構」,根據《聯合國憲章》所成立的人權機構,例如20063月新成立的人權理事會(Human Rights Council),或者「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公室」(Office of the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都屬於這一類。另外一種是「條約機構」,根據特別條約所成立的人權機構,例如人權事務委員會(Human Rights Committee)就是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下所設立的機構,該公約目前有156個締約國。

人權事務委員會的職責是有效監督所有締約國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的情況。其主要任務有四:一、審查評估各締約國所提出的人權報告;二、受理締約國一造控訴另一國違反人權的案件;三、假使締約國批准或加入公約的第一選擇議定書,則委員會便可受理個人因其權利受到該國侵犯而提起的申訴;四、向聯合國大會提出年度工作報告。

人權事務委員會由18位委員所組成,每一個締約國可以提名二位在國際上有崇高的地位或在國際人權工作上有重大貢獻的候選人,爭取人權事務委員會委員的職務;不過,每一個締約國投票時,必須考慮委員的代表性,同時,也要考慮不同候選人所代表的區域特性、文化差異及主要法律體系的特質,選出最適當的人選。人權事務委員會委員的選舉,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為之,至少要有三分之二締約國代表出席,候選人必須得到最多票數,或者是得到出席投票的締約國代表絕對多數的選票,才能當選。每一位委員,都是以個人的身分參與委員會的運作,並不具備國家代表的身分,以四年為一任,連選得連任。該委員會於1976年成立,三十年來的運作,表現優異,展示難能可貴的獨立性,受到人權團體、學者專家的肯定。

以聯合國主要人權條約為核心所設立的人權機構,配合《聯合國憲章》為主體所成立的人權機構,兩者相輔相成,因應國際人權觀念的擴張與人權保護要求的提升,成為聯合國推動人權保護工作重要的兩大支柱。

多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