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理事會與人權保護

 

陳隆志

                            

  

各位觀眾朋友,大家平安,大家好,我是陳隆志,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董事長。今日我要講的題目是「人權理事會與人權保護」。

2006年3月15日聯合國大會決議成立人權理事會,隨後5月9日選出第一屆的47個理事國,在6月19日將召開第一次會議開始正式運作。

人權理事會是聯合國新成立的人權機關,直屬聯合國大會。為了擴大所有會員國平等參與人權工作的機會,避免過去人權委員會為反人權國家操縱的問題再度發生,特別提出四項改革措施:創設人權審查制度,擴大組織代表性,提出任期限制的作法,及強調合作對話的精神,以提昇國際人權的保護。

第一、創設人權審查制度:根據聯合國大會的決議,人權理事會必須在召開第一次會議後的一年內,擬定一個全面定期性的人權審查制度。聯合國可以透過這項機制,審查每一個會員國是不是履行保護人權的義務。特別是人權理事會的會員國,除了以最高的標準推動人權保護的工作,還要定期接受內部人權狀況的審查;理事國如嚴重且有計畫侵犯人權時,聯合國大會可以出席三分之二的多數決,暫停或取消該理事會成員的資格。

第二、擴大組織代表性:人權理事會共有47個會員國,在聯合國大會之下,而非隸屬經社理事會,與過去人權委員會不同。聯合國所有會員國都可以成為人權理事會的候選國,不過必須得到聯合國191個會員國過半數以上同意,也就是至少要有96國的支持才能夠當選。

第三、提出任期限制:人權理事會與過去人權委員會的成員國任期都是三年。不過,人權委員會成員沒有連任的限制,而人權理事會的理事國則有連任兩次、不可立即再當選理事國的限制。

第四、強調合作對話的精神:為了增進會員國保護人權的意願,人權理事會強調以協商與對話的方式,推動人權教育與學習,提供必要的諮詢服務,針對國際人權法的發展向聯合國大會提出建議等方式,以期共創一個國際人權對話的場域,協助預防或即時因應侵犯人權行為的發生。

多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