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刑事法院

 

陳隆志

                   

          

各位觀眾朋友,大家平安,大家好。我是陳隆志!今日我要講的題目是「國際刑事法院」。

「國際刑事法院」是一個超越國家之上、獨立的永久性國際司法機構,成立的目的是追究違反滅絕種族罪、違反人道罪、戰爭罪、侵略罪等國際罪犯個人的刑事責任,以規範國家的行為,保障基本人權與實現國際正義。國際刑事法院與國際法院不同,是一個獨立的國際司法機構,而不是聯合國的一個主要機關。國際法院以國家為對象,審理國與國間的訴訟案件或提供法律問題的「諮詢意見」;而國際刑事法院則是針對重大國際犯罪的加害個人的刑事責任加以追究審理。

國際刑事法院的法源基礎,來自於1998年7月聯合國會員國在羅馬通過的《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該規約經六十國以上的簽署與批准、生效後,國際刑事法院乃於2002年7月1日在荷蘭海牙正式成立。

國際刑事法院的設立,是為了避免第二次世界大戰真多殘酷殺人、危及世界和平與安全的暴行再度發生。二次大戰後紐倫堡與東京戰犯大審,加上一九九○年代聯合國成立國際特別刑事法庭,審理盧安達與前南斯拉夫戰犯之後,設立永久性國際刑事法院,以防止並懲罰國際犯罪的必要性與迫切性愈為明顯。

依據羅馬規約,國際刑事法院對於下列四種罪行,具有管轄權:滅絕種族罪,違反人道罪,戰爭罪,及侵略罪;對於侵略罪的管轄權,則須待「侵略」的定義達成共識明確規定以後。國際刑事法院可追究任何犯罪人的刑事責任,並不因具備特殊或官方身份而免除其刑責。紐倫堡及東京戰犯審判確立個人對違反國際法的犯罪行為必須直接負國際刑事責任的原則,不容許以遵守上級命令與國家法律為抗辯。

國際刑事法院所代表的是國際正義,是人類文明重要的一部分,沒有國際正義,也就沒有世界和平。國際刑事法院的設立運作,對國際人權的保護也是一大進步,其預防、嚇阻及制止重大國際犯罪,以求國際的和平與安全之用心,至為明顯。國際刑事法院尚在生長的初階段,需要國際社會的支持,以實現國際正義。

多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