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層次的公民投票

 

陳隆志

 

 

各位觀眾朋友,大家平安,大家好!我是陳隆志。

透過公民投票制訂憲法、修改憲法,屬於「憲法層次的公民投票」。與「國際法層次的公民投票」相同,憲法層次的公民投票也不需要國內立法作為法源依據,因為修憲及制憲與國家主權變動一樣,牽涉到國家最重要、最根本的問題,而需要最大的民主正當性,這是「主權在民」的真諦。

從社會契約論的觀點看來,全體人民的參與是形成「總意」的前提,所以制訂或修改作為國家根本大法的憲法必須要得到主權者——全民的參與並認可。絕大多數的民主國家都規定制憲或修憲不但要得到國會多數的認可,還要獲得公民投票中多數公民的支持,才算正式通過;奧地利與西班牙甚至規定公民投票可以修改憲法全部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是一部先天不良、後天失調的憲法:先天不良,因為它原來的對象是中國與中國人民,不是台灣與台灣人民,而且是一部權力劃分模糊不清的四不像憲法;後天失調,因為受到中國國民黨政權長期戒嚴威權統治的各種壓制、濫用與扭曲。雖然在台灣民主化的過程中現行憲法不斷增修,成果卻是成敗參半,有嚴重的後遺症。在目前的制度下,修憲須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決議後,再交由國民大會複決修憲案,門檻過高而不可行。解決的方法就是制訂一部真正適合台灣的新憲法。

要制定新憲法,應先設立由學者專家佔一半以上,再加上政黨代表的制憲委員會。制憲委員會提出新憲法草案後,須經過一段合理的期間,做必要的公聽與討論、溝通與教育,使人民瞭解新憲法的基本原則與內涵,再舉行公民投票,產生台灣國的新憲法。

此種制憲程序以制定一部真正適合台灣國情及需要的憲法為中心考量,為台灣的長治久安、健全的民主憲政運作奠基,而應排除建立在台灣一時政治勢力消長之權宜利害盤算。經過此種制憲程序,可促進台灣人民的政治參與感,提升民主素養,體認憲法的精神與內容,強化生死與共的國家意識。

多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