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關條約、開羅宣言、舊金山對日和約

 

陳隆志

                    

  近日馬氏政府大張旗鼓紀念「開羅宣言七十週年」,馬英九說開羅宣言是「條約」,台灣屬於中華民國,引起紛爭。針對此,我們以國際法的觀點,由《馬關條約》談起。
馬關條約
  1895年中日甲午戰爭結束,戰敗的清朝與日本簽訂馬關條約,將台灣與澎湖「永久割讓」給日本。依據當時的國際法,這是有效的領土轉讓,台灣成為日本的領土,直到1952年《舊金山對日和約》生效,日本正式放棄台澎(除非另有註明,台灣包括澎湖)。

開羅宣言
  基於軍事的考慮,美、英、中三國領袖於1943年在開羅會談發表開羅宣言,表示戰後台灣、澎湖應歸還中國的意圖(1945年的波茨坦宣言重申此意。)開羅宣言是戰時三盟國片面的聲明(有專家認為只是「新聞公報」),根本不是「條約」,沒有經過條約簽訂與批准。

二次大戰後台灣成為盟國軍事佔領下的日本領土
  1945年8月日本投降,盟軍遠東統帥麥克阿瑟指派蔣介石的軍隊「代表盟國軍事佔領台灣」,並不是將主權交給中國,台灣成為盟國軍事佔領下的日本領土。1949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於北京成立,蔣介石逃亡到當時仍屬日本領土的台灣,開始長達三十八年外來流亡政權非法的戒嚴軍事統治。

舊金山對日和約
  一個戰爭的正式結束,國際法以和平條約(和約)界定戰勝國與戰敗國間的關係,明白規定戰敗國領土的割讓,劃定戰敗國領土國界。1951年9月簽署、1952年4月生效的舊金山對日和約,是二次大戰後處置日本領土有關台灣與澎湖主權的變動,最根本、最有權威效力的國際條約。
  根據舊金山和約日本放棄對於台灣與澎湖的所有主權及一切權利、主張,但並沒有明定日本放棄後台灣的歸屬國;1951年當時的兩個中國—— 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 都不是日本放棄的受益國。舊金山和約的文獻清楚指出,各國的共識是台灣的歸屬雖然暫時懸而不決,應在適當的時機,依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及「和平解決」與「人民自決」的原則決定之。
  與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宣言不同,舊金山和約不但有當時戰勝的四十七個同盟國簽署,戰敗國日本也簽署,明確規定日本放棄台灣、澎湖。舊金山和約的國際法位階效力凌駕並取代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這也是為什麼中國國共兩黨一直避免提到舊金山對日和約。
  舊金山和約所造成「台灣國際法律地位未定」的情況,並不因中華民國與日本於1952年4月所締結的台北和約而改變。日本遵照舊金山對日和約的規定放棄台灣、澎湖,仍然沒有指明台灣歸屬中華民國。

過去地位未定的台灣已進化為一個國家
  在日本放棄後的台灣,其主權屬於台灣人民。隨著時間的經過,國內外情勢的演變,民主化與本土化的轉型,有效落實聯合國憲章與兩大國際人權公約所宣示的「人民自決」,台灣決定自己的政治地位,發展獨特的經濟、社會與文化制度,已進化為主權獨立的國家。台灣具備國家的所有要件——人民、領土、政府及與外國交往的權能。台灣與中國是兩個國家。
  六十一年前舊金山對日和約生效後,台灣的國際法律地位一度「未定」。但六十一年後的今日,透過台灣人民打拚奮鬥,落實有效的人民自決,台灣的國際法律地位已經由「未定」變為「已定」,成為一個民主自由的國家。

  (陳隆志/現任美國紐約法學院國際法教授,他的國際法英文教科書 An Introduction to Contemporary International Law 由耶魯大學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