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無國界

 

陳隆志

                    

  

十二月十日是國際人權日,也是聯合國大會通過「世界人權宣言」六十週年的日子。

聯合國大會於19481210日通過「世界人權宣言」,將聯合國憲章的人權條款具體化,1966年通過「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以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兩項國際公約,三者合成一般所稱的「國際人權法典」。為強化國際人權法典所強調的特定權利,聯合國更通過「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消除一切形式婦女歧視國際公約」、「兒童權利公約」以及「禁止酷刑與其他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人格待遇或處罰公約」、「保護所有流動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等國際人權條約。

除了透過國際人權法典與重要國際人權公約的制訂,成為促進、保護與監督基本人權的標準,聯合國於1993年通過「巴黎原則」,鼓勵各國政府設立超然獨立的國家人權委員會,以確實執行國際人權的標準。

2000年民進黨政府提出「人權立國」的施政目標,強調設立監督及調查政府與民間違反人權事件的國家人權委員會,以提升台灣的人權意識與人權保護,隨後行政院完成「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與「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但因為立法院朝小野大政治環境的影響而受到擱置。人權保護是普世價值,不應該受到政權輪替的影響,中國國民黨目前有執政與立法的優勢,有責任早日通過法案,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

世界人權宣言經過六十年的演進,被普遍認為是衡量各國政府保護人權進展的標準,而設立超然獨立的國家人權委員會則是國家落實人權保護的見證。制度化保障人權的社會,是一個現代文明國家的象徵,也是一個優質化民主社會的前提。在台灣設立超然的國家人權委員會,引導台灣走向「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利上一律平等」的人權之路,正是保障人權制度化的具體作法,對台灣的民主法治與多元社會的發展會影響深遠。

(作者陳隆志/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