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投民主在台灣

 

陳隆志

                    

  

台灣在公民投票法立法通過之前,已經有地方性公民投票的經驗。自1990年高雄後勁反五輕自力救濟委員會舉辦台灣第一次公民投票後,還有針對不同公共議題的公投,包括1994年貢寮核四公投案,1995年台北縣核四公投案與汐止道路公投案、台北市核四公投案與永康公園公投案、高雄縣大寮開發公投案,1997年嘉義縣寮頂社區公投案,1998年台中縣拜耳公投案、台南市「台灣前途」公投案等。當時所提出的公投案欠缺法源基礎,最後公投的結果並無法律效力。不過,台北市都市發展局接受台北市永康公園公投案的投票結果,是唯一的例外。

2003年公民投票法通過後,到目前為止針對六個全國性公投案進行投票,包括2004年「強化國防」與「對等談判」二公投案,2008年與立委選舉一併舉辦的「討黨產」與「反貪腐」二公投案,與總統大選同時舉辦的「入聯」與「返聯」二公投案。雖然公投的結果,同意的票數都超過「法定投票門檻」,不過因為投票人數未達「法定領票門檻」,六個公投案全都挫敗。

在公民投票法未制定以前,台灣人民無法針對切身感受重要的議題直接表達意見。公投法得來不易,經過學者專家、社運團體與台灣人民共同催生下,才爭取到行使直接民權的法源基礎。公投一再受到政黨惡鬥的影響,使有心杯葛公投的人,可以利用公投法高門檻的限制,以不領票技術性杯葛的方式,使投票人數未達「法定領票門檻」,從而否決公投案的通過。這種結果凸顯台灣公投法的缺陷,使公投案的通過難上加難,民意不能伸張,亟待改善。

展望台灣民主的發展,政府、政黨與人民分別扮演的角色,非常重要。政府有推動公投的義務,必須做好公投宣導與公投資訊透明化的工作,政黨要支持公投法的補正,不可為了一黨之私操弄或抵制公投;公投的主角是人民,有責任參與公投,直接表達民意。政府、政黨與人民三者同心協力,落實公投民主,共同為台灣民主的深化開創新局。

(作者陳隆志/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