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台灣國家進化異言堂

 

陳隆志

                 

  

  由國際法來看,自1895年以來,台灣並不是中國的一部分。今日的台灣是歷經持續的演進過程而成為一個國家。在民主化、本土化的進化過程中,透過「人民的有效自決」,台灣已由第二次大戰後被軍事佔領地進化為一個國家,擁有主權及獨立性的國家特徵。這種台灣國家進化論,與歷史的發展、變動的政治情勢及動態的國際法本質與原則,相當符合,本人贊同這種國家進化的觀點,已於上週「台灣國家進行曲」的星期專論,加以論述。

 

有關台灣國際地位的各種觀點

  實際上,有關台灣國際法律地位的問題,眾說紛紜,除了國家進化論之外,還有下列主要四說:

  (一)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主張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援引歷史、《開羅宣言》(加上《波茨坦宣言》)、繼承中華民國、聯合國大會1971年的第2758號決議、以及台灣是中國內政問題等支持其主張。

  中國的論調,禁不起事實與國際法的驗證:

  (1)數百年來的台灣歷史是一部外來勢力角逐的滄桑史,也是台灣住民爭取自主、生存發展的歷史:自原住民到漢人、荷蘭與西班牙兩殖民帝國在台的角逐、鄭氏王朝、清朝「三年一小亂、五年一大亂」有名無實的統治、在台灣設省後就割讓給日本、台灣民主國的成立、日本五十年的殖民統治,第二次大戰後由被軍事佔領地進化為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顯然,台灣不是「自古就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就台灣的領土歸屬而言,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這種戰時聲明的效力,為舊金山對日和約所凌駕取代。日本依和約放棄後的台灣(包括澎湖),既不屬中華人民共和國,也不屬中華民國。難怪中國政府一直故意避免提到國際法上最有決定權威性的舊金山對日和約。

  (3)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49年10月1日建立時,中華民國雖然代表盟軍「軍事佔領」台灣,但並沒有取得台灣的主權或所有權。當時中華民國所沒有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當然無法繼承,也沒有權利可繼承。

   4)聯合國大會的第2758號決議並沒有承認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

  (5)中華人民共和國自1949年成立至今,不曾一日對台灣行使有效控制,不曾統治、管轄台灣。根據國際法,台灣不是「中國的內政問題」,而是「國際關切」的問題,因為:台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二個不同的國家;有關台灣國際法律地位的爭議,牽涉到國際條約及一般國際法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的文攻武嚇,危害亞太地區及世界的和平,是「威脅及破壞和平」的不法行為;中國的「反分裂國家法」違反國際法;台灣的將來,牽涉到國際法人民自決原則的有效落實,也會影響到二千三百萬住民的基本人權及福祉。

  (二)台灣地位未定論:根據1951年締結、1952年生效的《舊金山對日和約》,日本正式放棄對台灣(包括澎湖)的主權、一切權利及主張,但未明訂日本放棄後的台灣之歸屬國。台灣不屬於中國,其國際法律地位未定。

日本在舊金山對日和約正式放棄殖民地台灣(包括澎湖),但和約沒有定明歸屬國,造成台灣的國際地位未定。解決國際地位未定問題最理想而又被期待的方法就是適用聯合國憲章人民自決原則,在聯合國主持下舉行公民投票,由台灣住民決定。但是,在國際、國內實際政治條件的限制下,一直沒有為解決台灣未定的地位舉行任何的國際性公民投票。因此,「台灣地位未定論」到今日仍有不少倡導、贊成者。

  (三)台灣地位過去未定,現在也未定:台灣的國際法律地位在1952年未定,直到2007年的今日仍未定。對今日國際法律地位仍然未定的台灣,又有不同的說法:有人說台灣仍在「中華民國」的佔領統治之下;有人說台灣的主權屬於美國,因為美國是打敗日本的主要戰勝國;有人認為台灣的主權屬於台灣人民,但台灣還不是一個國家,因為「中華民國」還沒有滅亡,而台灣政府從來不曾「宣佈台灣獨立」。

台灣的國際地位過去未定、現在也未定的說法,將國際法看做是僵硬的規則,而忽略了國際法的形成適用是動態的。自1952年到2007年這五十五年當中,世界的變動很大,台灣的變動也是。台灣今日的國際地位不可能凍結在1952年的當時。在台灣國家地位由未定到已定進化過程中,人民集體民主意志的展現及共同努力所造成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人權各方面的成果,具有關鍵性的作用。

假使今日台灣的「地位仍未定」,繼續受「中華民國」的佔領統治,就不可忽視中華民國台灣化的事實,已改變了原來「佔領統治」的本質。

雖然美國是打敗日本的主要戰勝國,但是美國政府未曾主張日本放棄後台灣的主權屬於美國,「台灣關係法」幾乎將台灣當做一個國家看待。

日本放棄後,台灣的主權屬於台灣全體住民的說法,符合國際法主權在民、人民自決的原則。「中華民國」是不是已經滅亡、何時滅亡?意見特別紛歧。台灣已進化為一個主權國家,是否有美國式「獨立宣言」的必要,值得商榷。以台灣之名申請加入為聯合國會員國,就具有積極宣示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的形式與實質。

(四)台灣是事實獨立的國家:台灣是一個事實獨立(de facto independence)的國家,但還不是法理獨立(de jure independence)的國家。

什麼是「事實獨立」,什麼是「法理獨立」?國際法專家的看法相當分歧。因此,如何區分的標準,也相當含糊。是以承認國的質與量來決定?而獲得「普遍的承認」到什麼程度才算是「法理獨立」?近半世紀以來,從一百多個新獨立國家的實例來看,此種區別已失去意義。

 

由國家進化到國家正常化

就事實獨立或法理獨立而言,台灣都是一個國家。依國際法,一個國家--不分大小、強弱、貧富,不管承認國或邦交國的多少--在法律上都具有平等的國際人格,享有主權及獨立性。

經過「人民的有效自決」,台灣已經由被軍事佔領地進化為一個國家,但還不是一個正常化的國家。就國家的構成要件來看,台灣代表我們國家事實的存在,「中華民國」則是一個虛幻的名號,造成人民國家認同的分歧以及台灣在國際上步步難行的困境。國際社會都以台灣稱呼我們,卻反對台灣政府及人民自稱為台灣。天下哪有這種道理!

台灣需要國家正常化。使台灣成為名實合一的正常化國家,才是真理。

(作者陳隆志/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董事長、台灣國際法學會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