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國際法院?難!

 

陳隆志

         

  

  中國於三月十四日通過「反分裂國家法」之後,有人認為應向國際法院提出控訴。國際法院究竟能扮演如何的角色?

  國際法院是聯合國六大機關之一。其他的五個機關是:大會、安全理事會、經濟暨社會理事會、託管理事會、秘書處。國際法院是聯合國的主要司法機關,為落實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目標,在聯合國的集體安全體制中,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由於國際法院不是位於聯合國總部的紐約,而是設在荷蘭的海牙,所以,往往被誤認為獨立於聯合國之外的國際最高司法機構。

  國際法院有十五名不同國籍的法官,由聯合國大會及安全理事會分別投票選出。國際法院法官的地位崇高,除應具備高尚的品德之外,在各本國內也要有最高司法職位的任命資格,或被公認為國際法學家的資歷;所有法官的任命,要兼顧世界各大文化及各主要法律體系的代表性。國際法院的法官任期九年,每三年改選五名法官,連選得連任,法官執行法院職務時,享有外交特權及豁免的權利。

國際法院的權限可分為二部分:

第一、訴訟管轄權:只有「國家」才能在國際法院提起訴訟,才能成為被告,非國家的組織、團體或個人均不能成為訴訟當事者。而且,法院審判爭議案件的管轄權是建立在被告國家明示或默示的同意。凡是聯合國會員國都是國際法院規約的當然當事國。非聯合國會員國(例如,台灣)要成為規約當事國,其條件則由聯合國大會經安全理事會的建議,就個別情形決定。

第二、發表諮詢意見的權限:聯合國大會或安理會對於任何法律問題,得請國際法院發表諮詢意見。聯合國的其他機關及各種專門機構,對其工作範圍內產生的法律問題,經聯合國大會授權後,也得請求國際法院發表諮詢意見。請求諮詢的法律問題,必須清楚明確。

要之,台灣要向國際法院提起訴訟或請求法院發表諮詢意見,單單在程序上就會遇到很大的困難,須通過聯合國大會及安理會這兩大關卡,中國從中阻撓,自不在話下。

(作者陳隆志/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董事長、台灣聯合國協進會理事長、台灣國際法學會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