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不可能化為可能

──對抗中國的侵略併吞 唯有全國大團結

 

陳隆志

    

  

中國於三月十四日通過「反分裂國家法」,其實質是「侵略併吞台灣法」,引起了台灣人民的憤怒與國際社會的反彈。該「反分裂國家法」以法律表明中國要用「非和平方式」(即武力)侵略併吞台灣的意圖,要壓制及剝奪台灣人民決定台灣前途的權利。該法不但違反國際法及聯合國憲章「和平解決爭端」及「人民自決」的大原則,是國際不法的行為,而且已構成「侵略罪」及「破壞和平罪」。此點已於「制止中國的『侵略併吞台灣法』──由國際法評判中國的『反分裂國家法』」一文加以闡明(請參閱自由時報,三月十五日,第六頁的專論)。本星期專論的中心思想是如何全國團結,以對抗中國的侵略併吞。

 

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

中國制定「反分裂國家法」的大前提是台灣為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這一個大前提是根本的錯誤,不符合事實與法律。自從一九四九年成立以來,已經五十六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從來不曾統治過台灣一日,從來不曾與台灣合在一起,哪有「分裂」的問題。台灣與中國是二個不同的國家。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的事實,必須一再強調,不可以「一中憲法」、「九二共識」等方式加以模糊化。(請參閱陳隆志,「台灣當然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自由時報星期專論,二○○四年十月卅一日)

 

我們因應之道

除了堅持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之外,我們因應之道,可分短期與長期來看。短期而言,因應之道包括:對中國嗆聲及向國際社會表達台灣愛和平、反侵略的意志;向聯合國控訴中國危害和平、破壞和平的不法行為;慎重考慮反侵略法、防禦性公投之類的建議;充實國防,加強敵我意識的心防;認清中國兩手策略的陷阱,唾棄中國的小惠。長期而言,台灣必須向國家正常化的大道邁進,包括正名、制憲、公投及加入聯合國。無論短期或長期,全國團結,自助人助,是台灣求平安生存、永續發展的途徑。

 

表達愛和平民主自由、反侵略的意志

面對中國要侵略併吞台灣的惡法,台灣人民與政府絕對不可保持沈默。不分黨派、族群與宗教,我們必須踴躍走上街頭參加「326民主和平護台灣大遊行」,共同對中國嗆聲及向國際社會發聲,表達台灣人民珍惜民主自由、愛和平、維護主權獨立的堅定意志,這是我們的權利,也是責任。我們要堅持台海和平的基礎在於民主、自由與人權理念的落實;中國反民主、反自由與反人權的作法,只會破壞兩國良性互動的機制,而無助於雙邊和平的發展。

 

向聯合國提出控告

中國的「反分裂國家法」違反國際法及聯合國憲章,構成對國際和平的威脅與破壞;不但如此,中國政府制定實施「反分裂國家法」就已經犯了國際法的「侵略罪」、「破壞和平罪」,這是一種受普遍性管轄(Universal Jurisdiction)的國際犯罪。根據第二次大戰後的紐倫堡憲章與判決以及聯合國大會一九四六年的一致決議,「破壞和平的犯罪」包括「計劃、準備、發動或從事侵略戰爭或違反國際條約、協定或國際保障的戰爭」。一九九八年通過的「羅馬國際刑事法院規約」也明文將「侵略罪」納入法院管轄事項之一。犯侵略、破壞和平罪行,不但國家整體要負責,而且參與決策、制定「反分裂國家法」的官員、代表都須負起國際法上個人的刑事責任。這是非常嚴重的國際罪行,是第二次大戰後審判處罰戰犯所確立的國際法大原則。聯合國及其會員國必須嚴肅正視,採取立即及必要的關切與行動,譴責中國違反國際法、聯合國憲章、破壞國際和平的非法行為。我政府可透過友邦向聯合國安理會提出控告,能由安理會加以處理討論,將發生重大的國際影響。

 

慎重考慮反侵略和平法、防禦性公投之類的建議

面對中國的「反分裂國家法」,紛紛有人建議政府制定反制的法律,例如,「反侵略和平法」或「協助中國民主法」。也有人建議,援引既存的公投法,行使「防禦性公投」。根據公投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總統得經行政院院會之決議,就攸關國家安全事項,交付公民投票。」這些建議,須進一步瞭解其內容,作慎重周詳的研究與考慮。我們不必隨中國起舞,但經過慎重周詳考慮之後,認為有制定反制的法律或行使「防禦性公投」的必要時,當然可以進行。

 

充實國防,加強敵我意識,強化心防

中國不但以政策宣示,現在甚至制定法律,明確表示要侵略併吞台灣的意圖、準備與計劃,並授與人民解放軍對台灣動武的「空白支票」。如此的中國當然是台灣的敵國。敵國之間的通商及各種往來,當然要受到必要的限制,以策國家的安全。台灣的民調顯示,有九成三以上的人反對中國的「反分裂國家法」,希望這種反對的聲音能夠凝結為堅強的敵我意識、捍衛台灣的心防。國防力量的充實,加上心防的強化,確為保護台灣所必需。我們必須發展防衛國家安全、人民生命財產的總體力量(包括軍事力量與全民心防在內),構成防止中國武力犯台的遏阻力量。這種總體力量包括有形與無形的力量,是總體性的,也是全民性的。

 

認清中國兩手策略的陷阱,唾棄中國的小惠

中國制定公布「反分裂國家法」向台灣下馬威之後,溫家寶在中國人大會結束所召開的記者會,提出三項促進雙邊民間交流的措施,包括:台灣與中國客運包機的常態化、協助處理台灣南部的農產品銷往中國的問題與解決在台工作中國漁工的問題。中國的企圖是以促進雙邊交流為餌,籠絡台灣民心,使台灣人忘記「反分裂國家法」。實際上,中國已經感受到國際反彈的壓力超過了他們的預估。媒體也報導一個傳說,中國擬以支持台灣為世界衛生大會(WHA)的觀察員,換取台灣對「反分裂國家法」的接受。

併吞台灣是中國不變的目標,慣用軟硬兼施的兩面手法;中國先以「反分裂國家法」恫嚇台灣、套住台灣,再提出便民一類施小惠的措施收買台灣人民,製造台灣內部的矛盾與對立。

我們千萬不能中他們的計。我們要堅持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我們絕對不可接受「反分裂國家法」做為中國支持台灣成為「世界衛生大會」(WHA)觀察員的交換條件。

 

向台灣國家正常化的目標,繼續邁進

中國制定實施「反分裂國家法」,以掩護其破壞國際和平的不法行為,我們必須加以正視,提高警覺,喚起國際的注意、關切與譴責。由根本與遠大處著眼,台灣必須繼續向國家正常化的大道邁進。

  不錯,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但還不是一個正常化的國家,這是問題的癥結。由於台灣不是一個正常化的國家,遇到惡鄰要制定「反分裂國家法」就會引起緊張,有政治人物發表對台灣不利的言論,就產生困擾。要醫治這種患得患失的紛亂症頭,根本的對策是台灣國家正常化。

  台灣要成為一個正常化的國家,有三件大代誌:

  (一)以民主的方式,去掉「中華民國」的招牌,正名為台灣、台灣國或台灣共和國。在聯合國大會一九七一年通過第二七五八號決議之後,「中華民國」在聯合國及其體系下,已失去合法性與正當性。

  (二)以公民投票制定一部適合台灣的國格國情、人民真正需要的台灣憲法,落實主權在民。台灣人民保留以公民投票決定台灣將來的神聖權利。

  (三)以台灣國的名份,由政府採取主動,申請加入為聯合國的新會員國,一而再、再而三,宣示凸顯台灣是國際社會一個愛好和平、自由民主的主權獨立國家。配合政府的主動積極作為,台灣國內外人民要認真全力展開台灣加入聯合國的運動,年年持續不斷,直到台灣成為聯合國的新會員國。

 

結言

台灣民主化本土化的過程是一連串對「似乎不可能」的挑戰。同樣,台灣國家正常化是一個偉大、艱難的過程,也是對「似乎不可能」的挑戰,要化不可能為可能。

危機也是轉機。自助人助,眾志成城。全國團結,對抗侵略。我們要向正確的大目標大方向繼續邁進,直到成功之日。

(作者陳隆志/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董事長、紐約法學院國際法教授、台灣聯合國協進會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