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中國的「侵略併吞台灣法」

──由國際法評判中國的「反分裂國家法」

 

陳隆志

 

            

「反分裂國家法」是「侵略併吞台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三月十四日通過「反分裂國家法」。該法實質上是「侵略併吞台灣法」。中國政府不顧台灣人民與政府的抗議,無視國際社會的呼籲,甘冒天下大不韙,制定此違反國際法、聯合國憲章、破壞國際和平的惡法。

  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台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二個互不隸屬的國家,這是多年來的國際現實。自一九四九年十月成立以來,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曾一日統治過台灣,台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從來不曾「合」,那有「分裂」的問題。我們徹底反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制定的「反分裂國家法」。該「反分裂國家法」違反國際法及聯合國憲章,構成對國際和平的威脅與破壞,聯合國及其會員國必須嚴肅正視,採取立即及必要的關切與行動,譴責並制止中國違反國際法、聯合國憲章、破壞國際和平的非法行為。「反分裂國家法」是為侵略併吞台灣而制定,此種蔑視國際法的侵略準備行為,無法為當代的國際社會所容忍。

 

台灣與中國二國的關係須靠國際法的規範

  「台灣、中國,一邊一國」是國際現實,「反分裂國家法」不能改變此種事實。台灣是台灣,中國是中國;台灣與中國是二個互不隸屬的國家。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分,也不是中國的內政問題。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的事實,不受「反分裂國家法」的影響。(請參閱陳隆志,「台灣當然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自由時報星期專論,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台灣與中國的關係是國與國的關係,此關係不是用中國的國內法來規範,也不是以台灣的國內法來規範,而是受到國際法的規範。做為互不隸屬的兩個國家,台灣與中國在國際法上分別在各自的領土範圍內,享有獨立主權、自主自決權、統治管轄權、自衛生存權等等,同時,雙方也受國際法(包括世界根本大法的聯合國憲章在內)的規範約束:例如,一國不得以武力的威脅或使用,危及他國的領土完整及政治獨立。憲章第二條規定:「各會員國應以和平方式解決其國際爭端」(第三項);「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係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方法,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第四項)。除了受武力攻擊的自衛行動(憲章第五十一條)及依憲章第七章採取的集體執行行動之外,一個國家不得以武力的威脅或使用做為國家政策的工具。中國的「反分裂國家法」完全違反聯合國憲章的規定。雖然目前不是聯合國的會員國,台灣擁有在國際法上做為一個國家所應有的權利,不容中國以其「反分裂國家法」加以剝奪或限制。

中國政府企圖以「法律戰」將台灣的國際地位國內法化,是禁不起國際法考驗的。台灣與中國的兩國關係受國際法的規範約束,台灣與中國的關係不是中國的「國內管轄」(Domestic Jurisdiction)的內政問題,而是「國際關切」(International Concern)的問題。台灣的國際地位、台海地區的和平與安全是「國際關切」事項的本質,不會因中國「反分裂國家法」的制定而改變。國際社會對台海地區的和平與安全,一直表示高度的共同關切。例如,美國就是以「台灣關係法」確保西太平洋的和平與安全。中華人民共和國表達的方式則是制定「侵略併吞台灣法」,破壞台海的和平與安全,製造不安。

  面對中國以國內法作掩護,企圖將「武力併吞台灣」的野心加以合法化、以武力的威脅或使用改變現狀,美國、日本及其他國家已陸續表態反對。歐盟國家則認為在此種情況下,不宜考慮解除對中國的武器禁售。國際社會絕對不可容忍中國以「反分裂國家法」為侵略台灣舖路。對於這種違反國際法的侵略準備行為,千萬不可姑息,而必須及時加以制止。第二次世界大戰希特勒藉國內法迫害猶太人以從事侵略歐洲國家的罪行,留給人類的慘痛印象猶新。

  中國的宣傳指出美國的「台灣關係法」是干涉中國內政的法律。其實,美國的「台灣關係法」與中國的「反分裂國家法」,在本質上根本不同。「台灣關係法」的制定是基於國際法集體防衛的精神與原則,在必要時協助台灣保持主權獨立與領土完整,而「反分裂國家法」則企圖侵略併吞台灣;美國對台灣沒有領土的野心,而中國則公然宣稱併吞台灣領土的野心。

 

中國已犯侵略罪、破壞和平罪

  中國政府企圖以其國內法與武力(「非和平方式」)來壓制未加定義的「台獨」活動:「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它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與領土完整」(「反分裂國家法」第八條)。

台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在世界分別獨立存在已經五十六年是鐵的事實。台灣根本不是由中國分裂出來!一九四五年以來,台灣是由日本殖民統治結束後,經過軍事佔領,台灣人民共同的努力打拚,發展獨特的政治、經濟、社會與文化制度,落實人民有效自決,而演進為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經濟、社會暨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與「公民暨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對人民的自決權有明白的規範:「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他們憑這種權利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並自由謀求他們的經濟、社會與文化的發展」。中國企圖以「反分裂國家法」壓制台灣人民選擇的自由,剝奪台灣人民決定自己命運的神聖權利,根本就是違反國際法的大原則。

實際上,中國政府制定「反分裂國家法」就已經犯了國際法的「侵略罪」、「破壞和平罪」,這是一種受普遍性管轄(Universal Jurisdiction)的國際犯罪。根據第二次大戰後的紐倫堡憲章與判決以及聯合國大會一九四六年的一致決議,「破壞和平的犯罪」包括「計劃、準備、發動或從事侵略戰爭或違反國際條約、協定或國際保障的戰爭」。一九九八年通過的「羅馬國際刑事法院規約」也明文將「侵略罪」納入法院管轄事項之一。聯合國大會曾於一九七四年對「侵略」作下列的定義:「侵略是指一個國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個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或以本定義所宣示的與聯合國憲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聯大也特別說明:此定義所指的國家與承認問題無關,包括聯合國的會員國與非會員國。

 

侵略罪、破壞和平罪的責任

  中國對其違反國際法的行為必須負責,不法的行為不會因「國內法」的外衣而合法化。中國政府企圖、準備、制定「反分裂國家法」已構成對國際和平的威脅與破壞,是一種不法的準備侵略併吞的罪行。犯侵略、破壞和平罪行,不但國家整體要負責,而且參與決策、制定「反分裂國家法」的官員、代表都須負起國際法上個人的刑事責任。這是第二次大戰後審判處罰戰犯所確立的國際法大原則。希望中國的領導人能運用智慧,重新做慎重的思考,不發布「反分裂國家法」,打消以「反分裂國家法」之名,犯「侵略併吞台灣」、破壞國際和平的嚴重罪行,以增進台海、亞太與世界的公義與和平。

(作者陳隆志/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董事長、紐約法學院國際法教授、台灣國際法學會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