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秘書長的功能

 

陳隆志

 

          

  聯合國秘書長是聯合國的行政首長。假使沒有秘書長以及其所領導的秘書處,聯合國組織的運作與各項活動,特別是維持和平與安全的任務、解決國際爭端等,根本就無法運作。

聯合國憲章對聯合國秘書長的工作內容,有相當清楚的說明。憲章第九十七條規定:「秘書長應由大會經安全理事會之推薦委派之。秘書長為本組織之行政首長」;第九十八條規定:「秘書長在大會、安全理事會、經濟暨社會理事會、及託管理事會之一切會議,應以秘書長資格行使職務,並應執行各該機關所託付之其他職務」。依第九十九條,「秘書長得將其所認為可能威脅國際和平及安全之任何事件,提請安全理事會注意」。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世界地球村各國之間互相依賴程度日益提升,而國際情勢又瞬息萬變,聯合國要維持和平與集體安全的任務,正面臨重大的挑戰。做為聯合國的行政首長,秘書長對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促進國際經濟與社會的發展、避免國際社會遭受威脅破壞等等負有重大責任。

由秘書長任命的聯合國改革小組,最近提出「一個更安全的世界:我們的共同責任」的報告書,特別建議強化秘書長的領導功能,以增進聯合國的集體安全體制。因此,需要給予秘書長更多的資源與權力,包括提升秘書處的工作效能,使其成為一個專業化的幕僚單位,提供協助秘書長處理國際事務協調溝通的能量,落實聯合國預防外交、維和行動等解決爭端與規劃和平的能力。另一個建議是增設第二位副秘書長,專責處理和平與安全的事務,因應隨時可能發生的威脅,提出專業諮詢意見,以減輕秘書長的工作負擔。

秘書長的職權提升,在既有的基礎上,監督聯合國有關社會、經濟與永續發展的業務,也能更有效處理有關和平與安全領域的工作,對即時處理任何破壞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威脅,增進聯合國的影響力。

(作者陳隆志/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董事長、台灣聯合國協進會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