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國際法論中國的「反分裂國家法」

 

陳隆志

  

  

  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稱中國)的「反分裂國家法」草案,已由其人大常委會於去年(二○○四年)十二月通過,預定於今年三月由人大審議。此草案的名稱由當初透露的「國家統一法」改名為「反分裂國家法」,內容尚未公布,但自去年十二月中旬以來,已引起多方的關切及猜測;中國故作神秘,以製造最大的不安與威脅。

  中國選擇此時要制定「反分裂國家法」,居心何在?用意如何?具體內容如何?其國內法及國際法的效力如何?對台美中的關係有何影響?台灣該如何因應?這些是引起特別關心的幾個問題。

  中國一向以併吞台灣為目標,戰略是既文攻又武嚇,軟硬兼施,前前後後已製造很多攻佔侵略台灣的不同藉口,對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的「台獨事實」不但不承認,而且百般扭曲污衊,既要否定台灣獨立存在的事實,又要抹殺否定台灣人民的集體意志,侮辱台灣人民的尊嚴,剝奪台灣人民選擇的自由。中國已經講了很多要侵佔台灣的藉口,此時此地,中國何來「反分裂國家法」這一招?是不是如台灣的俗語所說,「講贏的人,贏」?

 

中國的「法律戰」與其「心理戰」、「輿論戰」相互為用

  在目前,中國所謂的反分裂法仍在黑箱作業的階段。其草案條文內容仍在保密、心戰、宣傳戰的階段。其「法律戰」與其「心理戰」、「輿論戰」相互為用,企圖顛倒是非、混亂黑白,製造不安。依中國官方的宣傳雜誌所指出,制定「反分裂國家法」有四大意義:(1)「以統一意志對抗分裂企圖」;(2)「以正法對抗歪法」;(3)「以大民意對抗小民意」;(4)「以主權法對抗干涉法」:美國的「台灣關係法」被認為是「干涉」中國內政的法。

  中國這種想法真是歪理萬萬條!

  對於中國所謂的「反分裂國家法」,本文將就大原則——尤其國際法的大原則,加以評論。對於該法細節的批判,留待日後。中國政府企圖以「反分裂國家法」,增強其併吞台灣的「法理根據」,將台灣的國際地位國內法化,惡毒陰險的用意,不容坐視。中國要以「反分裂國家法」掩護其侵略併吞台灣的行徑,必須嚴正加以揭發反駁。

 

台灣、中國,一邊一國

  「台灣、中國,一邊一國」是國際現實,「反分裂國家法」不能改變此種事實。台灣是台灣,中國是中國;台灣與中國是二個互不隸屬的國家。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的事實,不受「反分裂國家法」的影響。(請參閱陳隆志,「台灣當然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自由時報星期專論,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台灣與中國的關係是國與國的關係,此關係不是用中國的國內法來規範,也不是以台灣的國內法來規範,而是受到國際法的規範。做為互不隸屬的兩個國家,台灣與中國在國際法上分別在各自的領土範圍內,享有獨立主權、自主自決權、統治管轄權、自衛生存權等等,同時,雙方也受國際法(包括世界根本大法的聯合國憲章在內)的規範約束:例如,一國不得以武力的威脅或使用,危及他國的領土完整及政治獨立。雖然目前不是聯合國的會員國,台灣在國際法上做為一個國家所擁有的權利並不受影響。

 

台灣的國際地位是國際關切的問題

  中國政府企圖以「法律戰」將台灣的國際地位國內法化,是禁不起國際法考驗的。台灣與中國的兩國關係受國際法的規範約束,台灣與中國的關係不是中國的「國內管轄」(Domestic Jurisdiction)的內政問題,而是「國際關切」(International Concern)的問題。台灣的國家地位是「國際關切」事項的本質,不會因中國「反分裂國家法」的制定而改變。

  由聯合國的實際運作及當代國際法的發展趨勢來看,國際關切事項的範圍日益擴張,國內管轄事項日益縮小。在全球化的國際社會,超越國界互動關係的頻繁加速,增加人類對彼此相互依賴關係的切實、切身體會。凡有關危及和平與安全、領土糾紛、人民自決、基本人權與其他涉及國際條約與國際法之解釋適用等事項,聯合國通常拒絕國內管轄的抗辯主張;任何內政問題的講法,都真困難為聯合國所接受。援引「國內管轄」原則將重要國際事務排除在國際法控制之外的嘗試,是不能被國際社會所容忍的。過去南非政府實行種族隔離政策,一再以「國內管轄」作抗辯,但都無法排除聯合國的介入。伊拉克侵佔科威特,雖以「收回」科威特為伊拉克的一省是內政問題作藉口,但引起聯合國集體制裁行動。北大西洋公約組織聯合對付制裁南斯拉夫聯邦總統米洛塞維奇對科索沃人的集體暴行。聯合國制止印尼縱容民兵對東帝汶人民的迫害殺戮。上述種種,明確顯示國際法及國際社會不容許國家領導人以「主權」、「內政問題」或「國內管轄」為藉口,從事侵略行為、違反人道罪的惡行。

  要之,「台灣是中國的內政問題」的主張,在聯合國法及國際法顯然都站不住腳。台灣的國家地位是「國際關切」的問題:

  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台灣與中國是二個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五十五年來,不曾一日對台灣行使過有效控制及任何統治。

  有關台灣的主權、國際法律地位的爭議,牽涉到國際條約(《舊金山對日和約》等)及一般國際法的解釋,顯然是國際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從事文攻武嚇、飛彈威脅的國家恐怖行為,危害亞太地區及世界的和平,是違反《聯合國憲章》、「威脅及破壞和平」的不法行為,當然是國際問題。

  台灣的過去、現在與將來,牽涉到國際法人民自決原則的有效落實,更是國際關切的問題。

  台灣的現在及將來,會影響到二千三百萬住民的基本人權及福祉,當然是國際應該關切的問題。

  總之,台灣不是中國的內政問題,不會因中國「反分裂國家法」的制定而改變。建國五十五年來,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一日一時是與台灣合在一起,那有「分裂」、「反分裂」的問題。中國領導人認清此事實,也就會為台灣、亞太地區及世界帶來和平及安全。

 

「台灣關係法」是「國際關切」的一個有力例證

  美國於一九七九年一月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正式建交,三個月後,美國政府制定「台灣關係法」,對台灣的地位及將來表示關切,正是上述「國際關切」的有力例證。

  台灣關係法強調台灣的安全與美國在西太平洋的安全利益息息相關,是美國要繼續關切的問題。假使台灣的安全受威脅時,美國政府將會嚴重關切。依台灣關係法,美國的政策強調以和平方式解決台灣的未來:「任何企圖以和平以外的方式決定台灣未來的努力,包括抵制、禁運等方式,都將被視為對西太平洋地區和平與安全的一項威脅」,為美國所嚴重關切。因之,除了提供台灣防衛性武器之外,美國要保持「對抗任何訴諸武力或其他強制形式危害台灣人民安全、或社會經濟制度的能力」。

  面對中國以國內法作掩護,企圖將「武力併吞台灣」的野心加以合法化時,美國應以嚴正態度譴責。同樣,其他國家及聯合國也不應容忍中國以「反分裂國家法」為侵略台灣舖路。對於這種侵略的準備行為,千萬不可姑息,而必須及時加以制止。

  中國的宣傳是要以「主權法對抗干涉法」,指出美國的台灣關係法是干涉中國內政的法律。其實,美國的「台灣關係法」與中國的「反分裂國家法」,在本質上根本不同。「台灣關係法」的制定是基於國際法集體防衛的精神與原則,在必要時協助台灣保持主權獨立與領土完整,而「反分裂國家法」則企圖併吞台灣;美國對台灣沒有領土的野心,而中國對台灣則有併吞領土的野心。

 

台灣要發展防衛國家安全、人民生命財產的總體力量

  國際社會對台灣的未來表示關切,美國以台灣關係法具體表示此種關切。在國際法上,台灣做為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當然享有單獨及集體自衛的生存權利。

  要真正發揮台灣的自衛生存權,當然不能單單靠國際法而已。我們必須發展防衛國家安全、人民生命財產的總體力量(包括軍事力量與全民心防在內),構成防止中國武力犯台的遏阻力量。這種總體力量包括有形與無形的力量,是總體性的,也是全民性的。

  有這種認識、信心與決心,同心合作,群策群力,才能自助人助,自助天助,有效捍衛我們的國家,維護台灣人民的自由生命財產,使我們的國家台灣永續發展。

 

向台灣國家正常化的大目標,加速邁進

  中國要以「反分裂國家法」掩護其破壞國際和平的不法行為,我們必須加以正視,提高警覺,但是,不必隨中國領導階層的腳步起舞。由根本與遠大處著眼,台灣必須加速向國家正常化的大道邁進。

  不錯,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但還不是一個正常化的國家,這是問題的癥結。由於台灣不是一個正常化的國家,遇到惡鄰要制定「反分裂國家法」就會引起緊張,有政治人物發表對台灣不利的言論,就產生困擾。要醫治這種患得患失的紛亂症頭,根本的對策是台灣國家正常化。

  台灣要成為一個正常化的國家,有三件大代誌:

  (一)以民主的方式,去掉「中華民國」的招牌,正名為台灣、台灣國或台灣共和國。

  (二)以公民投票產生一部適合台灣的國格國情、人民真正需要的台灣憲法,落實主權在民。

  (三)以台灣國的名份,由政府採取主動,申請加入為聯合國的新會員國,一而再、再而三,宣示凸顯台灣是國際社會一個愛好和平、自由民主的主權獨立國家。配合政府的主動積極作為,台灣國內外人民要認真全力展開台灣加入聯合國的運動,年年持續不斷,直到台灣成為聯合國的新會員國。

  總之,台灣國家正常化的大目標既定,就要全民合作,集結國內外台灣的總體力量,全力以赴,一定成功。

(作者陳隆志/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董事長、台灣國際法學會理事長、台灣聯合國協進會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