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體系下的專門機構

 

陳隆志

 

        

聯合國及其體系下的國際組織是今日國際社會最基本的國際互動大舞台。聯合國成立的一大目的是促成經濟、社會、文化、人權等各領域的國際合作,增進全體人類的福祉。為此,在聯合國體系下有專門機構的設立。根據聯合國憲章五十七條與六十三條的規定,由各國政府間協定所成立的各種專門機構,依其組織規章的規定,於經濟、文化、教育、衛生、及其他有關部門負有廣大國際責任者,經與聯合國經濟暨社會理事會(經社理事會)訂立協定,而成為與聯合國關係密切的專門機構。

目前聯合國體系下的專門機構有十五個,具備獨立自主的特色,有自己的成員國、自己的立法與執行機構,同時也編列自己的預算與行政單位。這些專門機構與聯合國具有相輔相成的合作關係,一方面透過經社理事會與聯合國建立相互協調的運作機制,專門機構每年必須向經社理事會提交報告。另一方面,聯合國透過這些專門機構,促進國際發展,並與世界主要學術機構、智庫與專家合作,解決複雜的跨國性問題。這些專門機構各有其專門的功能與任務分配:財經發展方面,有國際貨幣基金、世界銀行集團、世界貿易組織;在文化、教育、衛生方面,有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衛生組織、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在促進工業與農業發展方面,有國際勞工組織、聯合國糧食暨農業組織、國際農業發展基金、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在交通通訊與運輸方面,有國際通訊聯盟、萬國郵政聯盟、國際海事組織、國際民用航空組織、世界氣象組織。

這些專門機構強調專業參與,也是相關領域專家與專家間溝通與交流的場所,我們必須善用台灣既有的學術資源,以議題連結的方式,與這些國際專業機構掛勾。也就是說,策略上利用專家學者的角色,參與聯合國事務,再加上國內相關機構與非政府組織的配合,擴大台灣與聯合國專門機構互動交流的平台,凸顯台灣與聯合國互相需要的事實。

(作者陳隆志/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董事長、台灣聯合國協進會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