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國際法層次談公民投票

 

陳隆志

 

 

以公民投票決定關於國家主權變動——包括獨立、合併,或領土主權移轉等——的問題,屬於「國際法層次的公民投票」。因為這個層次的公民投票,其法源是國際法中的自決權、條約或國際組織的決議,而不是國內法,所以,並不須要國內立法作為法源依據,更不可能從國內法排除這種國際法層次的公民投票。

就自決權而言,一個領土的地位、歸屬,必須由領土的全體住民決定,而不准由強權或其他第三者以武力決定。領土的歸屬不是土地與財產的交易,而牽涉到領土住民的基本人權與生存福祉,所以任何關於該領土住民的地位歸屬問題,必須依據住民的共同意志來決定,這就是當代國際法人民自決原則的真諦。例如,波羅的海三小國——立陶宛、愛沙尼亞與拉脫維亞——先後在1991年二月至三月間舉行公民投票,決定脫離蘇聯獨立。依據人民自決原則,在領土割讓條約,常常有由領土住民以公民投票決定歸屬的條文,例如,凡爾賽條約規定以公民投票決定薩爾、上西利西亞、東普魯士等地的歸屬問題。另外,國際組織——以聯合國為主——也會對特別領土通過決議,促成該領土住民以公民投票行使自決的權利,例如,在1999年東帝汶舉行公民投票而自印尼獨立之前,聯合國便已經針對此一問題進行多次討論,一再伸張東帝汶人民自決的原則。

台灣具備人民、領土、政府以及與外國交往的權能,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統治,也不是中國的一部分。絕大多數台灣人民所支持的「現狀」,就是台灣已經獨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事實。台灣已是一個國家,具有國格,並不需要透過公民投票來達成;台灣人民經過五十多年的努力,發展出獨特的政治、經濟、社會與文化制度,使台灣由被軍事佔領的領土演進為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這是人民有效自決的落實。相反的,假使有人要使獨立的台灣與中國合併,或是使台灣成為中國的一部分,則是改變現狀的作法,必須要由台灣全體人民透過公民投票表達自己的意志加以決定。

(作者陳隆志/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董事長、台灣國際法學會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