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的人民自決原則─台灣的個案

 

陳隆志

 

【編按:聯合國記者協會(United Nations Correspondents Association; UNCA)經常就重要的新聞議題,邀請相關人士前往聯合國大樓向記者協會成員簡報。5月23日我國駐紐約代表處夏立言處長應該協會之邀,預定就台灣、WHO與SARS的情形作簡報,但受到中國強力的施壓,夏處長無法進入聯合國進行簡報。聯合國記者協會除向聯合國秘書長及中國駐聯合國常任代表提出抗議之外,對於「台灣在國際法上是不是中國的一部分」這個問題表示了特別的關切。該協會乃於六月十八日在位於紐約聯合國總部大樓第三樓的聯合國記者協會俱樂部(UNCA Club),舉行討論會,邀請陳隆志博士以學者專家的身份,就「聯合國的人民自決原則——台灣的個案」發表演說。本文就是陳博士當日以英文所發表演說的譯文。同時,UNCA也邀請了國際危機組織(International Crisis Group)的副會長南西、索得堡(Nancy Soderberg,曾任美國白宮國家安全委員會高級助理及美國駐聯合國代表團副代表),就台海兩岸的問題發表意見。】

  我首先要聲明,台灣是台灣,中國是中國,台灣與中國是二個不同的國家。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分,台灣不是中國的內政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自一九四九年十月建國以來的五十四年,不曾一日對台灣行使過有效控制。

  所謂「一個中國」的原則,已經成為「一個中國」的勒索——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器,用以扭曲事實,違反聯合國人民自決與和平解決爭端的原則,以及恐嚇聯合國與世界的國家。一個中國原則不但與過去數十年的政治現實不符合,也不符合國際法及聯合國的人民自決原則。

  此時正是揭穿一個中國原則的謊言,以「一個中國、一個台灣」的原則取代的時刻。中國是一個國家,台灣也是。台灣是當代世界的一個國家,符合國際法國家所應具備的條件:台灣有兩千三百萬的人口,對於台灣、澎湖、金門與馬祖的固定領土行使有效控制與正式權威,具有有效決策能力的政府,也有與世界其他國家負責進行互動的能力。

  就歷史來看,台灣人民數世紀來經歷自身獨特的經驗,並發展出他們身為台灣人的特定國家認同感。

  由國際法的觀點來看,自一八九五年以來,台灣並不是中國的一部分。台灣是歷經持續的演進過程而成為國家。在此一演進過程中,有幾個特定的階段與重要的日期:

  一、從1895年至1945年,台灣是日本的殖民地。1895年,中國清朝與日本簽定馬關條約,將台灣永久割讓給日本。

  二、從1945年至1952年,台灣是盟軍軍事佔領下的日本領土。盟軍的軍事佔領乃是由盟軍遠東最高統帥麥克阿瑟所指令授權,由蔣介石為首的中華民國軍隊推行。此舉屬於對台灣的軍事佔領,而不是取得台灣的主權或所有權。

  三、一九四九年十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中國大陸成立,中華民國領導者蔣介石流亡到台灣,開始長達三十八年(1949年—1987年)的非法軍事戒嚴統治。就法律而言,當時台灣仍是日本的領土;蔣介石政權僅是一個在國際法上不具合法性的外來流亡統治政權。

  四、舊金山對日和約於1952年生效(於1951年簽訂)。和約明定日本放棄對於台灣(包括澎湖)的一切權利、主權及領土要求,但未明定歸屬於何國家。日本放棄後,台灣既未歸屬中華民國,也未歸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的國際法律地位因此暫時懸而未定,和約締約國的共識是此未定的地位應在適當的時機依據聯合國的原則決定,尤其是不使用武力的原則及人民自決的原則。對於戰後日本領土的處置,對日和約的法律效力遠遠勝過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上篇,待續)

(作者陳隆志/美國紐約法學院法學教授、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董事長)